[討論」事故發生後的求償與賠償相關問題

以台灣交通環境,相信大家多多少少都會遇到相關的問題

今天在x虎新聞上看到這則新聞
x虎新聞

看完之後,對照之前曾討論的主題
[悶] 被小黃撞的後續處理經驗 [2007年的事情, 已解決囉! 謝謝各位的建議!]

事先聲明這是客觀討論,請不要針對任何人事物



車損賠償是大家公認肇事者必定要賠償的部份
但新聞裡面提到的肇事駕駛賠償給對方車齡已8年的事故後車輛殘值折舊費,好像很少見喔(還是說我是井底之蛙沒見過市面
在之前的討論串中,感覺通常這是不理賠的部分,在法律上肇事者僅需把車輛恢復原狀即可

因為新聞只有提到雇主替雇員代墊賠償後的官司結果,沒有提到先前的肇事責任比例以及和解過程
(不知道該輛跑車是否有違規停車或是停車未緊靠路邊)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了解的大大解惑

※關於無照駕駛,是否應負絕對的肇事責任?
(因為曾經有人說過無照駕駛仍具有路權,在肇事責任需負擔無照罰鍰,但無絕對肇事責任)

※事故後車輛殘值折舊費真的能夠求償嗎?
(是因為受害車輛為特殊車輛還是因為該跑車車主後臺夠硬?

※雖然此判決與該事故沒有直接關係,但是也有間接關係,是否能援用為判例?

小弟學識淺薄、文筆不佳,傷到眼睛請多多包涵。
麻煩各位解答,感謝~~
關於無照駕駛是否一定具有肇事責任,涉及因果關係學說,說來話長,簡單說無駕駛執照,是不是結果發生之其中一項條件,且具有相當性,否則就排除該無駕駛執照之條件存在。

關於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不才在下想僅從法條規定,應該可以解決樓主的疑惑,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關於折舊問題,我們先看法條及決議,
民法第196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理論及學說就不談了,通常損害賠償之方法:
一、一般規定:(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
「原則:回復原狀(民法第二百十三條)
└例外:金錢賠償「經催告逾期不回復(民法第二百十四條)
└回復不能或顯有重大困難(民法第二百十五條)
二、特殊規定(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1.賠償物之貶值:
A.技術性貶值:以必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B.交易性貶值:以交易市場上之價值為估定之標準。
2.亦得選擇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回復原狀。
所以,該新聞中受損車輛係中古車商之待售之中古車,注意非私人自用車,在修理期間,該中古車自然會因跨年度(從七年車變成八年車)造成該中古車在市場上交易性價值貶值,自可請求賠償。
希望如此解說,可以解答樓主的問題,畢竟專業問題,仍需專業人士解答,不才班門弄斧,若有錯誤,望各位大大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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