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沒錯,發生交通事故後,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導致妨礙交通,可能因此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處以600元至1,200元罰鍰。

但每次上班或是出遊,發現塞到發昏,龜到最前面才發現,就是兩個事主車禍,輕微擦撞就停在路中間等待警方到來,或者上橋閘道口車禍也是...

警方到場也沒要求事主們移車,不然就是在事故現場車輛後面開警示燈???
對於這種有捨麼方法可以檢舉舉報或處理?

每次都被這種從休閒充裕時間上班,搞到遲到...身後大概還一大票苦主...?

對於事主能檢舉? 到場警方也能怎樣檢舉?

搞得一堆人家庭經濟損失慘重= =" 重點出事還不是我們搞得
文章關鍵字
onereturngood wrote:
我記得沒錯,發生交通...(恕刪)

無解
onereturngood
整個哭~
可以請魔人們幫忙, 他們最會找法條來檢舉,
當然, 是不是因為車禍, 不在他們考慮的範圍內,
反正違規就會致命, 難不成你車禍就可以造成別人危險?
onereturngood wrote:
對於事主能檢舉? 到場警方也能怎樣檢舉?

你自己不是寫了
對事主檢舉道交處罰條例62條
對警方檢舉瀆職不開上述法條
但是
有意義嗎?
你這要求就像要重機不超速, 要汽車不違停一樣地困難
說到底就是警方執行力不足
現在人人都有手機, 汽車也有行車記錄器
無人受傷的車禍就是四周拍一拍就可以移車了
警方來看到沒移車可以立刻先對兩造依上述62條開單再說
但此舉總會招來民怨, 撞車夠衰了還要先被開單?
而民眾也不會自愛有什麼辦法?
平常在路上車子沒事都沒幾個人會讓車了
怎麼可能要求發生無傷亡車禍時還懂得移車?
礙到你?你家的事
onereturngood
沒礙到我? 沒礙到我才懶得鳥,你文看完一遍再來回覆我
路人39
看不懂中文? 人家才不管有沒有礙到你
正常警察到場都會開一張妨礙交通啦,實際上有沒有收到罰單也只有當事者知道
隔壁的小姐姐 wrote:
正常警察到場都會開一張妨礙交通啦,實際上有沒有收到罰單也只有當事者知道


有時也不一定會按照正常程序處理就是了…
就檢舉開罰啊 發生車禍事故沒等警方來拍照測量處理之前我是不可能移動現場的 不然事故的責任難以釐清
看件 看見
這是台灣很弔詭的地方,不移動要罰,做好記號後移動,有的警方到場後,因為移動所以不測量,造成肇事原因不好判定…
車損動則上萬,相較罰單幾百幾千,比起來…
這算自私嗎?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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