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沒錯,發生交通事故後,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導致妨礙交通,可能因此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處以600元至1,200元罰鍰。但每次上班或是出遊,發現塞到發昏,龜到最前面才發現,就是兩個事主車禍,輕微擦撞就停在路中間等待警方到來,或者上橋閘道口車禍也是...警方到場也沒要求事主們移車,不然就是在事故現場車輛後面開警示燈???對於這種有捨麼方法可以檢舉舉報或處理?每次都被這種從休閒充裕時間上班,搞到遲到...身後大概還一大票苦主...?對於事主能檢舉? 到場警方也能怎樣檢舉?搞得一堆人家庭經濟損失慘重= =" 重點出事還不是我們搞得
onereturngood wrote:對於事主能檢舉? 到場警方也能怎樣檢舉? 你自己不是寫了對事主檢舉道交處罰條例62條對警方檢舉瀆職不開上述法條但是有意義嗎?你這要求就像要重機不超速, 要汽車不違停一樣地困難說到底就是警方執行力不足現在人人都有手機, 汽車也有行車記錄器無人受傷的車禍就是四周拍一拍就可以移車了警方來看到沒移車可以立刻先對兩造依上述62條開單再說但此舉總會招來民怨, 撞車夠衰了還要先被開單?而民眾也不會自愛有什麼辦法?平常在路上車子沒事都沒幾個人會讓車了怎麼可能要求發生無傷亡車禍時還懂得移車?礙到你?你家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