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依最高限速行駛其實很不合理

IDEAROCK wrote:
我看你講的很辛苦,但你抓不到重點,導至你的文像老太太的裹腳布,其實整件事就是,法律有寫明超車道,但又但書成快車道,執法機關就依快車道來執法。如果覺的執法機關違法,誠心建議可以用法律途徑,好過你在這說這麼多沒人有力氣看。


但書並沒有講成 "快車道" ! 是自行誤認 法條沒有寫的
8-1-3但書 怎麼會有任何"快車道"的用語
需知, 但書限縮解釋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快車道"的明文規定在那裏?沒有!
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法規明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除此之外,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車道的名稱了! 就只有『超車道』! 其它的,則是法規完全找不到!

拉丁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
高管規則8白紙黑字授權:《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法規+標誌 都明示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其它的說法了 ! 即已排除內側車道為其它種類車道了!
法條沒有的東西"快車道"? 執法機關如何就快車道來執法? 這是依法無據 !
況且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道之使用 即 車道之路權
這個條文是不是區分了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的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明明就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當然是依據那面標誌,根本不必去看後面 無設置者 的規定
怎麼會把無設置者的規定又拿出來?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事實)』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明明就是速限規定, 而不是 車道之通行區分
超車道(內側車道) 本來就有速限規定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超車道(內側車道) 一直都有 最低60km-最高速限110km 行駛 之速限規定
此為原則規定 , 8-1-3為此原則規定之例外
依據的法規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應遵守之最高速限標誌「限5」, 是告示 駕駛人 , 車速之限制不是車速!不是駕駛人拿來用! 而是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因此8-1-3但書,是法律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則), 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例外)
條件是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對應最高速限行駛之相對長度之車距)
(3)高管規則6 : 有55m車距 , 才能110km行駛 , 有45m車距 , 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 , 才能80km行駛
是否"堵塞",依F-S-J車流理論或HCM2000,或LOS皆以車距多少來評估"堵塞"或"不堵塞"

不堵塞行車(LOS A,B,C)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
有55m車距(16車/km) →110km行駛
有45m車距 (20車/km)→90km行駛
有40m車距 (22車/km)→80km行駛
要看當時的車流密度, 是否有高管規則6-3所規定的"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的車距40-55m, 才能 最高速限 80-110km行駛
不堵塞行車之(40-55m車距)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80-110km )行駛
車距若只有30m,即每公里擠進來28台車,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8-1-3但書因此為無條件遵守"速限"之義務 , 而非授予超車道之使用權利(路權)
沒有被法律授予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 那只是應遵守的義務(限制)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8-1-3本文先授予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8-1-3但書再規定速限(車速之限制)

8-1-3但書 的每一句話, 都能找到所對應的法規條文之規定, 有法理上的解釋
herblee wrote:
但書並沒有講成 "行...(恕刪)


我是覺的你有點走火入魔了,凡事過與不及都不好,你就是太過了;走火入魔在於法律表層的文字較勁,文字只是溝通工具,要能看懂寫出這些文字的人背後想要表達的意思才是重點。

得依最高限速行駛於內車道,而不用駛離內車道<<<===這不就是快車道嗎??

我今天開120~125~130在內車道內,就算後面有車140想超我車,我不讓,警方也不會開罰我,這就是警方依【快車道】執法不是嗎?如果是依【超車道】執法,我就會被開罰了。

我是認為大家開車互相一點,龜車在內線故然該死,也罰的有理,但要是都開到120了,背後還在逼,要是開120的這個車況或技術不好,高速讓道時失控,造成死亡車禍,誰要賠他命呢??你來賠嗎??這也是警方依快車道執法的原因。
breeze01
angeric.ch,好多廢話喔,"閃避罰則?" 還是警察根本不認定可以開單? 這個不用您與論文哥自行定義,有違規,就開單,誰能閃避開單?在ROC嗜績效如命的國道前,閃避罰則? 靠,講笑話。
herblee
breeze01:規則明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改變為單一"最高速限"行駛!不遵守也不看,卻把不能倒過來的但書倒述成車速拼到最高速限就可以佔用?不看上位階的法條?只關心下級單位警察開單?這不是反過來?
各位罰責幻想哥,塞車時開內車道的都是占用的喔,記得檢舉啊
Kelly920925
之前全線車速印象記憶約40我車被後追撞。對方全肇責。[鬱卒] 肉腳歸心想:要超自己想辦法啦自己找其它通道超。因我很肉腳所以不太想變換車道。內車道是我肉腳的專用車道。我好棒棒!塞車和我無關,都您家的事!
june-sue
不然塞車要怪在內車道一直超車的車嗎
june-sue wrote:
塞車時開內車道的都是占用...(恕刪)


超車道 是 車流的疏洪道 , 車流大時自然進入超車 (超越中線車), 怎麼會是佔用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2: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解釋過超車道是分流 , 對不起,忘了您設黑名單把自己封鎖起來,所以看不到
塞車時開內車道 , 是分流出去 , 不一定是占用 ?
使用超車道超過後分流離開 , 反而是降低密度, 突破瓶頸,疏解塞車

塞車 有二種 , 堵塞 S 同步車流 走走停停 , 壅塞 J車流 塞住不動, 且能突破停滯的車流向外傳遞


LOS ABCF自由車流,有足夠車距不堵塞
LOS D 是 S 同步車流 , 車距縮短到已經車流佇列有路隊長
LOS E , F 是J廣域壅塞車流 , 這種塞車能突破停滯的車流向外傳遞

就文義解釋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 指車流中發生那裏有車縫那裏鑽的現象 ,即發生"車流擾動"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LOS D 是S同步車流 (前車與後車同步)
自然發生是因為車多又碰上"道路瓶頸"或有"車流擾動"所引起的
但是,車流量小,明明有其它車道,卻刻意擠進內側車道? 造成車距由LOS C 縮小為 LOS D ,這就會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Cmin←→Cmax 之間 , 會發生F自由車流─反轉為→S同步車流 的相變

這不是因為"車多自然擠在一起",再行駛經過"道路瓶頸"或有"車流擾動"所引起的 , 這是人為刻意擠在內側車道造成的
這種人為造成的塞車是有處罰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堵塞是造成堵塞, 人為刻意擠在內側車道的堵塞
基本邏輯 , →造成 , 有前後因果關係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塞」是填滿縫隙的意思,但前方已不通, 後車不斷堆積上去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J廣域壅塞車流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是因為都塞住不能動了, 要如何離開內側車道 ?
我都開神盾看GPS時速,這樣自己開內線到底龜不龜速一目了然
herblee
車速不稱為最高速限(車速之限制)標誌,我國法規是改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換上單一"最高速限"!並沒有拿個人車速多少就能佔用內側車道的法規!我國法規是授權車速高於中線的車去行駛內側車道!不必看GPS
herblee
這個龜是指Lane Hoggers 或Lane Campers, 是佔用法律/法規/標誌都沒有授權的車道,因為每多一台車佔去60m長的車道,造成密度增加/車距變短,是車距縮小〈制約〉了車速於是變龜
沒錯!內線應該提高上限到150公里,再來罰未達110公里的,比較合理!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嘗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herblee wrote:
這不是因為"車多自然擠在一起",再行駛經過"道路瓶頸"或有"車流擾動"所引起的 , 這是人為刻意擠在內側車道造成的
這種人為造成的塞車是有處罰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致堵塞是造成堵塞, 人為刻意擠在內側車道的堵塞
基本邏輯 , 致→造成 , 有前後因果關係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我覺得herblee 李兄
您已經深入到立法宗旨或修法精隨去了
您已經是立法委員或律師級的了
來01跟我們這群鄉民小孩老頭平民百姓對話
實在有點大材小用

您的戰場,不在01呀
您的戰場,顯然在立法院或交通部,或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您請努力,讓,法若有瑕疵,修。
您請努力,讓,執法若有不足,改。


此前,我會持續在國三內車道用120表速續行不讓。---->我不去論合法否,我只確定國道警不抓我。

其他,沒有特別需要講了。

您加油。
=========
EASY4U
她明明只會貼廢文
劉奕兒612
論文哥=廢文王
超車道就是有超車就可以開,所以速度只要一直比中線快就可以一直開

除非你開車是忽快忽慢
一黃狗一
那如果中線沒位置讓你繞過去勒? 或者你跟中線外線定最高速並排 後方有來車你也不離開內線?
breeze01
黃狗,你11-25 留言,包含了兩個問題,我認為視為獨立的兩個問題。我先回答(1)內道有車且明顯無法繞去中道時,若無法用我表速120走內道,我不會去走內道。我認為速度不足,走內道有被拍照紀念之風險。
june-sue wrote:
超車道就是有超車就可以開,所以速度只要一直比中線快就可以一直開

除非你開車是忽快忽慢
...(恕刪)


可以開?不可以開? 要看法律授權多少道路空間可以使用 ! 法律雖然授權"超車道" , 有授權從基隆到高雄都給一台車嗎? 沒有! 全都讓一台車走 ? 那其它車走那裏 ?
超車道 是車道 , 是對中線車道" 超車" 的那一條車道
也就是 藉由"超車道"這個繞道bypass ,讓原本中線車道上的後車走超車道繞過去到前車的前方,最終完成前車與後車"位置"對調
把車速較快的後車改放到此列車流的前方, 車速較慢的前車擺在後方,二車互換位置 ,避免前車慢後車快(V2-V1)=-a負的加速度(速差), 引發衝擊波擾動車流

高速公路是"公路", 分配路權給每一台車,不是私人專用只給一台車 , 把個人的權利擴張到無限大?

法律授權給每台的" 路權範圍" 都一樣
車速高煞停距離長, 路權範圍可以長一點, 但是在最高速限的限制下, 法律授權的車道路權長度最多就是55m


為何最多就是55m?
因為依據 超車的定義 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的授權是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由於高管規則9規定 " 不得跨行車道 " , 兩台車寬度+保持0.5m,是超過一條車道的寬度, 必然要變換到左側的"超車道"上超過,才不會跨行車道, 所以能使用左側的超車道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法規要求駛入原行路線,這是法規對於超車道的授權已經收回了, 是喪失超車道路權, 必須回到發動超車之前的中線車道!
由於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路權被收回 , 路權範圍就只有55m

法規都要求離開了 , 已經行駛到超過路權範圍55m之外了, 那裏可以一直開 ?
除非中線車道車都擠成沒有安全車距可以回去 , 只能繼續超越下一輛中線車

否則,法規要求換到中線車道還是可以在中線一直開 , 並不是沒有車道可以走, 非擠在內車道不可 ?
"速度只要一直比中線快" ? 但是法律是授權給予55m車道, 不是授權"速度"! 但書白紙黑字寫的是"最高速限", 這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不是給予路權的授權, 是相反的"限制"!
而且授權範圍只有55m, 55m之外是法律授權給其它車使用的範圍 , 一直開也會超過法律授權的55m ,是侵入到它人的路權範圍, 依法那裏能不離開?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對於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如下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因為法律規定 , 超過,有安全距離...駛入原行路線 , 行駛到有安全車距時, 法律要求回到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法律收回路權,路權喪失了!
所以 安全車距 為 路權範圍
同時 A車正在對 路權範圍內的1車 超車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及 1車 超車

B車是對2,3,4車超車, 不是對 A 車及1車 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A車)永遠在後車(B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該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該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超出55m喪失路權還是要離開 !
此時若有後車追上來,也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會因為無條件遵守『速限標誌』這項義務而改變
breeze01
沒有人回應你,不代表認同。實際上是你自講自話,沒人理。如果你不能將你的論述,在最前面或最後面,用短短幾字寫出您的結論摘要,讓人一看就懂的話,不會有人理你。文字多不代表正確,敗訴的答辯狀,也都是長篇大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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