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一個是憲法層級,一個是道路法層級,怎看都是憲法層級最高阿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所以衍伸出刑法去懲處藐視他人生命財產...而道路法只是讓道路使用有規範、有依據,讓交通更順暢,以及讓行駛相較更安全(沒有道路法不一定會發生事故,只是機率提高,但不代表必然、一定會事故,這是兩回事...)所以怎樣都是憲法壓制道路法,在能注意到情況下保護、保障他人生命財產,這不是很基本事情嗎.......今天要是道路法規定明定可以撞違規仔,那100%絕對是違憲
asdf3164 wrote:綠燈直行,遇到行人走斑馬線闖紅燈的情況下是否要緊急煞車 禮讓對方先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1.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2.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3.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asdf3164 wrote:綠燈直行,遇到行人走斑馬線闖紅燈的情況下是否要緊急煞車 禮讓對方先過? 當然要停。不過已經聽過好幾個案例,車子停下來後,後面的車不知道前車為甚麼停綠燈,就從旁邊繞過去,因為視線受阻,撞死穿越馬路的人....結論,拜託不要再教人的路權最大了。不管燈號為何,過馬路時拜託看著路,沒有危險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