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課的時候,老師剛好心血來潮講到行政程序法與臨檢這部分。可惜上課想釣魚沒專心,所以很多沒記清楚。以下是以模糊記憶所寫,可能有誤聽老師的話,有錯誤請糾正。大家討論一下。
警察在臨檢的時候都會要求看行車證和駕照。大部分的人都會拿出來給警察,怕麻煩~對吧! 但是在警察法裡面根本沒有所謂的臨檢。這樣臨檢算濫用執法嗎? 當然反應很兩極化,有好有壞。
行政程序法遇到臨檢問題:
1)只要不是現行犯,警察是不能隨便攔車檢查的。
2)要是沒違規犯法被攔檢,那警察是依哪條法律還是他自己的主觀攔檢? 違法的反而是警察?
3)依行政程序法,只要不是現行犯被攔檢,我們有權力不受檢不提供證件。反而我們有權力要求檢查警察的證件。
只想到這邊,還有的部分請知道的大大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