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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ga615518 wrote:
我也遇過朋友的車是只A上對方的後保險桿造成破損.而該事故與該車前段毫無關聯.結果維修報價卻連前保桿.左前大燈.引擎蓋的維修更換都含進去順便還加個全車烤漆.當下當然是拒絕這種敲竹槓式的索賠請求.連調解時的調解委員都認為這太不合理...真的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就我知道
我那位朋友是移車
有立腳架,照他說的就是立起來時
後車牌有碰到牆壁
其他就沒有任何損壞的可能
車主 應該是知道那個點有監視器
因為照我朋友說的
他看到車主與其他車子發生至少兩次同樣的事件
(有看到警員來處理)
照他跟車主第一次通電
(我朋友曾表示一萬五以下他修理好,把損壞部分給他就可以,另外以後停車小心)
車主也表示 他曾處理多次類似事件
沒有需要把損毀部分交回給賠償者的必要
甚至覺得他停車靠著他人機車,車頭反向
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照之前與朋友所討論的
他認為那個車位
有鄰里長設置的監視器
車主 應該是故意停車在那裏
然後造成他人移動不便
只要去移車有造成明顯移動
他就會去警局備案,要求刑事的毀損調查(調閱監視紀錄)
這樣他可以沒有成本狀況下 取得最大利益
(車主刑事要求7萬左右的賠償)
因為一般人都會擔心刑事起訴,會有刑責與賠款
通常都會想要賠錢了事
到了民事
他要求的賠償(和解庭)就減到一萬七
應該是用較低的價錢,讓被告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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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要求賠償清單 包含 前後輪避震
前後輪煞車, 與重新校正
後照鏡, 側車塑膠板,後車燈 車燈罩....總計七萬元
民事和解,我朋友拒絕了,所以不知道民事上
車主的修理清單項目
只是 沒想到連台灣都有這樣的無賴
YSL30 wrote:
誣告罪的提前是沒有發生的過程事實,他們現在是各自表述認知不同,告誣告不會成立的
我覺得誣告會告的成,告的不是發生的過程事實,是沒發生損毀卻告損毀,檢察官不起訴理由為正常移車 未見明顯損毀行為及損壞。(證據之一)
更可加告詐欺未遂罪,移車產生不應發生的那些損毀
後照鏡 車前輪 後輪會抖動整車都需要修理
或告恐嚇取財未遂罪,勒索麥當勞那就是案例
七萬變一萬七就是證據之二
民事部份,告訴他要玩就要告他這三條,而且一條一條告,你讓我跑法院2次,我就讓你跑法院3次。
我是支持不妥協勒索,不是錢多少的問題
必要時叫他的機車行老闆出庭做證,問他行車有可能發生這些損壞嗎?怎樣移法?
當然,以上是當你同事說的都是真的,要是有隱瞞,告後翻車就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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