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士拒檢飆闖12紅燈!警開3槍「後座男爆頭慘死」…判決出爐

softwind1314 wrote:
別鬧了 一堆人帶三小風向阿...

作賊心虛才會跑? 一臉 89樣 後座死有餘辜?

怎麼會有這樣心態?

這件事 是指 "警察用槍" 的時機 不是 他做的結果!!!

萬一 今天是 擄人勒索 開車的車手 做賊心虛 加速逃逸 闖紅燈

警察 開槍制止 結果把 後座人質打死了 ...

靠 這樣 風向又都不一樣了!

重點是 "警察的行為" 是否 合乎 SOP !?

懂嗎!!

敢問s大是否可以分辨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
記者報導內容是過去發生過的治安案件,
法官查證各項證據後,
作出判決的事實,
S大可以作夢假設情境,
但是假設並非歷史事實,
用從未發生過的假設,
質疑警方的SOP,
如果這不是帶風向?
什麼才是帶風向?
事實就是法官用判決認證警方執法合法合理,
這就是警方用槍的SOP,
難不成s大否認新聞報導裡台灣治安史發生過的事實嗎?
一兵勤務 wrote:
根本雙標

今天如果後座中槍死掉的,是一個國小學童,今天根本風向不一樣

新聞報導的是發生過的事實,
沒發生過的假設,
只存在虛擬世界裡
悖離事實的假設也是在帶風向,
不是嗎?
koshi0312 wrote:
不合理…

如果開槍打死衝撞的林男,我支持警察用槍…打死也不為過~

但坐後座的鍾男無辜被打死,就不符合「理」這個字…

一碼歸一碼

警察是過失殺人…

殺人的犯意都是故意的,
刑法處罰的都是行為人的犯意,
中華民國刑法沒有過失殺人罪,
k大如果不相信的話,
可以查查看
籠的傳人 wrote:
檢察官起訴?!

檢察官你明明可以不起訴就解決的

警察第一線執法幫你拼死拼活搜證

你竟然起訴?!

不少人質疑檢察官起訴的理由,
刑法可以概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例如打人致傷害,
屬於告訴乃論,
只有受害人身分適格可以提告,
檢察官跟警察都不能提告,
本案因為有人員死亡,
屬於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依職權必須起訴,
所以這是職權與職責所在,
即使知道會被輿論非議,
還是要依法起訴
呵呵,8+9車,根本標配
死幾個兄弟也是理所當然
酒駕,車上成員都有連帶責任了
何況是飆車拒捕連12紅燈,這全車都可以射殺的
但全車都沒人令駕駛停車

有沒有想過連續12個路口都有人豈不是道路屠宰場
所以重責全車都該死
輕則,駕駛槍決,同車公開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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