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機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撞

[車禍筆錄需要?/可修正?]

請問 我似乎機車車禍筆錄被誘導到“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事實上 我可能沒打方向燈
但我應該都在機車道上
只是在準備右轉時由“機車道內的左側偏到機車道內的右側 ” 都在機車道內被機車道內的右側高速車追撞
這算“變換車道嗎?”

請問有沒有需要?/可?“修正”筆錄?
將‘’變換車道‘’這四個字修正一下?

案發多久可修正?

上個影片吧.讓鄉民好判斷
沒有影片就只能各說各話.講自己有利的東西
你這種情形.就是看法官心情
通常就是 有轉彎的意圖 就是要打方向燈
沒有打方向燈 發生碰撞 就是 未打方向燈+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最常見的就是 汽車要右轉 沒有確實關門 與右後方的機車發生碰撞
汽車如果要凹~可以說 汽車又還沒有轉彎完成 機車也還沒有直行通過路口
應該是 後車 未保持安全距離才對
怎麼會是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但是法官可能不是這樣看
法官的看法是
只要你有轉彎的意圖 機車有直行的意圖 發生碰撞
就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不必已完成 路口已完成轉彎 路口已完成直行
你說你機車往右撇 那後面的機車會以為你就是要右轉(或變換車道)
法官接受他的說詞的話 那就是 轉彎車(或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了
不管你是變換車道

還是從左側偏到右側

都是因為要準備右轉

所以都要打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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