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沒禮讓還超速撞死行人法官批:害台灣背負行人地獄惡名

駕駛阿輝(化名)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東區自由路3段一處路口,因黃燈搶快通過路口,結果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婦人A,導致對方傷重死亡。台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重批阿輝的行為嚴重漠視行人的人身安全,使台灣在國際上背負「行人地獄」的惡名,最終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阿輝開車通過路口時,不僅未禮讓行人還超速,導致正要過馬路的A婦遭撞身亡。(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東區自由路3段與復興路5段的路口時,沒有先暫停暫停禮讓,還以每小時60公里的車速穿越路口,結果不慎撞上當時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A婦。

A婦顱骨開放性骨折、顱腦損傷出血,經送醫搶救大約1個小時,仍因傷勢過重宣告不治。阿輝到案之後,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當時路口號誌燈剛由綠燈轉為黃燈,阿輝雖然沒有闖紅燈,但他未依規定優先禮讓行人,還超速通過路口,嚴重漠視行人的人身安全,使台灣在國際上背負「行人地獄」的惡名,依法應加重其刑。

然而,阿輝在肇事之後,主動向到場處理的警員坦承犯行,符合自首要件,因此得以依法減刑,法官表示,考量到阿輝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只是死者家屬無意調解,所以他至今仍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或履行賠償,最終依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011/3048399.htm
天氣預報 wrote:
台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重批阿輝的行為嚴重漠視行人的人身安全,使台灣在國際上背負「行人地獄」的惡名,最終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


我笑了

原來 撞死行人, 讓台灣在國際上背負「行人地獄」的惡名, 所謂重判 就是6個月?
movies
法就這樣啊,去請立委修法
altairchou
其實法盲更多呀~
天氣預報 wrote:
因黃燈搶快通過路口,結果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婦人


照 文字 敘述來看
汽車 搶黃燈 沒有違法
婦人 方向 是 闖紅燈 有違法
天氣預報 wrote:
因黃燈搶快通過路口,結果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婦人A,導致對方傷重死亡

黃燈怎麼會有人在行人穿越道呢?

天氣預報 wrote: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當時路口號誌燈剛由綠燈轉為黃燈,阿輝雖然沒有闖紅燈,但他未依規定優先禮讓行人,還超速通過路口,嚴重漠視行人的人身安全,使台灣在國際上背負「行人地獄」的惡名,依法應加重其刑。

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符合禮節只能說比較高尚。

法律沒有規定我要讓但是我讓你叫禮讓,有規定沒做到叫違法。

什麼叫做「未依規定優先禮讓行人」?

頭腦到底裝什麼,為什麼可以用禮來判罰?

然後「行人地獄」主要是因為行人被迫走在馬路中間,不是因為闖紅燈被撞。
偶爾出聲
這就人治表現啊,法官自己都用想法來判案了還期望人人都能依法規行事,也難怪A婦光明正大的闖紅燈行走,家屬也是不認為有問題無意調解。
台灣人命不值錢

開車騎車殺人 更是最低成本殺人方式

幾乎不會關 也賠不了幾個錢


但是 闖紅燈、違規的真是活該
天氣預報 wrote:
駕駛阿輝(化...(恕刪)

垃圾法律
為啥撞死闖紅燈的要被判刑啊
鼓勵大家闖紅燈賺錢嗎?
台灣就是除了亂還是亂

也不用討論甚麼對誰錯

全台灣人都該死就是了
法官只會批,不會判!
【法官審理此案,重批阿輝的行為嚴重漠視行人的人身安全,使台灣在國際上背負「行人地獄」的惡名,最終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
人死了,名臭了,法官罵了,結果就只是六個月,台灣仍然是塊寶地啊
台灣司法

果然以保護加害人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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