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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rdwannabe wrote:
內車道為超車道 有需要超車才使用
沒有超車需求, 但是右側沒有安全空間離開 才能繼續行駛
高工局網頁是這樣說:(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
A.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B.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意思很清楚,只要以最高速限就能繼續行駛內車道
而且是最高速限,沒說超車道可以任意超速
有問題的是所謂最高速限是依據錶速?GPS?加不加寬限值?
(不要扯絕對速度,除了警方準不準?的測速設備,誰說的都不算)
既然要講規定,不要自行延伸腦補或只挑自己尬意的講呦
經過超速罰單驗證, 我的GPS跟測速照相幾乎一致, 建議超車魔人本著驗證精神測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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