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卻讓人大跌眼鏡:第一案順利舉發,第二案卻被以「影像未顯示時間」為由駁回。明明是同一個檔案,難道承辦員警的標準存在「二擇一」的潛規則?還是單純作業疏失?



★行車紀錄器的時間在右下角。
以下留言中,感謝專業網友提供資訊!原來 112 年後法院判決早就有共識:動態違規+未打方向燈是可以『並罰』的。看來我這次遇到的瞎理由『影像未顯示時間』,純粹是分局想擇一處罰的擋箭牌。你們也有遇過,明明證據充足,卻被硬找理由駁回的經驗嗎?



以下留言中,感謝專業網友提供資訊!原來 112 年後法院判決早就有共識:動態違規+未打方向燈是可以『並罰』的。看來我這次遇到的瞎理由『影像未顯示時間』,純粹是分局想擇一處罰的擋箭牌。你們也有遇過,明明證據充足,卻被硬找理由駁回的經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