讚讚讚。行政救濟成功。
這是大家比較陌生的 因為都沒行駛過,訴願。
遭移動測速照相機 拍到時速91公里,超過速限多達51公里,被開1萬2千元罰單、吊牌6個月,但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測速標誌跟照相機隔了一個路口,雖然都擺在右側,但他左轉根本看不到測速標誌,因此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
喜歡的請給我+++++5。
最近可能積分低,怕被管理員 盯上。
行政法院認證,鄉民請勿嘴。

狠狠打臉超速幫。

文字新聞說。
台中一名駕駛在太平太堤西路上超速被拍,不過法院近期撤銷了那一張罰單,原因就在於警方設置的移動式警52測速警告標誌就在這邊,駕駛從橋上左轉之後,行車方向根本看不到。
我也覺得為了取締而取締
法官通知舉發的劉姓員警到庭為證,他坦承當時「警52」標誌,設在路口朝北的方向,而往南的方向,讓行車人根本沒注意到法官認為警方無法舉證證明,張男違規時有行經標誌設置地點,再加上本件標誌設置地點,確實有不當,所以撤銷裁定處分,張姓駕駛免罰。
即使以科學儀器測得超速數據,但測速標誌的設置必須讓用路人清楚可見

我建議 超速幫,不如修法。照相機設置不須 告示。不需要提醒。警察不得明目張膽地拍,偷拍為基本原則。隨時拍。最好南北 雙向同時拍。
出門 超速也是超速啦。

有些巷道。速度低於30。 應該全台灣幹道 都要設置照相機。
不如治安最好的台南。高雄先試辦,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