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罩掉了被罰1萬2.法官英明撤案。
有些罰單讓人很不爽:
例如:
換車道有打方向燈,但燈自己跳回去,車道還沒換完就被檢舉。
行為人沒有犯罪意圖,卻被開罰單。
小巷子雙黃線,路邊有停車,越線開車被開單。你不越線是怎樣走?
封閉灣道沒打方向燈,打個心酸,說是要提醒後車。我沒打方向燈後車就當機不會轉彎嗎?
罰單的用意是處罰故意犯錯,影響其他用路人。如果行為人沒有故意,也沒影響他人,那罰單就是搶錢而已。
bradia wrote:
「怠惰」?考量到近期的重大刑案、政治案件、司法判決,不知道是誰在怠惰呢!台灣無明文廢死,但現在形同實質廢死,這算不算「怠惰」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