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10點多開車載朋友去火車站搭車,我當時停在"白線"而且停車絕不超過10分鐘,而我是幫朋友拿行李到剪票口而已。這樣就可以開單?是否有依據?那名員警說"你停車在下客區,我有照相可能會收到紅單?"而且該警員是用手機照相的,我很疑惑的是因為他說"可能會收到",他的意思是...。而且可以用私人手機照像就可開單?當天為連續假期的收假日,是很感謝警員幫忙指揮交通。如果真的有妨礙交通口頭通知即可(當時也沒塞車),幫朋友拿行李下車到剪票口,停不到10分鐘就被照相說要開單,那也太不便民了。
嗯.記的在車站入口都會有.只能上下客.禁止停車的標記喔..像台中火車站.正門口就是只能下車.禁止停車...若是要臨停等人須在在前面一些..不然警察會敢人的...你先去確認一下.到底是你的錯.是警察的錯..在上來抱怨吧!!
luka322605 wrote:當天為連續假期的收假日,是很感謝警員幫忙指揮交通。如果真的有妨礙交通口頭通知即可(當時也沒塞車),幫朋友拿行李下車到剪票口,停不到10分鐘就被照相說要開單,那也太不便民了。...(恕刪) 沒塞車不代表可以..若是有10個要送客的人(不管汽機車 ).也是這樣的話.那你覺得呢??又..你知道停在門口的那些車.哪幾台要停五分鐘?哪幾台要停10分鐘啊?? 那後面要下車的人要停哪裡??
luka322605 wrote:那部分我了解了那可以...(恕刪) 1.可,因這非需度量且第三方公認機構認證舉發之事項,只是舉證用,因為違規停車為非逕行舉發之事項~2.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或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