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弟在過年前發生了車禍
時間是凌晨一點半
對方闖紅燈肇事逃逸
小弟是騎機車 對方是休旅車
小弟有在人 但是對方再撞到我們後
就離去 連停下來都沒有

小弟福大命大 身上沒有大礙 反而是
小弟載的人 手挫傷 腳挫傷 手部撕裂傷 約3公分 然後整個人嚇傻了
機車的部分 大燈全毀 手把裂開 前面三角台歪掉 後照鏡全破
側條銓壞 後避震斷掉 後面調台壞掉 後輪也歪掉 ...一些之類的

那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找到肇事車輛
我該如何提出合理的賠償 那金額大概是多少
小弟在高雄上課 晚上要打工上班 全靠那台機車
沒了機車 只能借同學的 或者是坐計程車
精神賠償的部分我能要求到多少?

麻煩各位大大給個意見 謝謝
文章關鍵字
過年前?
你當時有報警嗎?有開三聯單嗎?
有去公立醫院驗商 開驗傷單嗎?
都沒有 現在事後再講這
證據都沒了..
建議你先準備好所有單據(醫療、財損、警方)



被害人受傷但未死亡時,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如下:

·醫療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為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害人得請求的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及診斷費在內。賠償範圍,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但診斷證明書費,依照實務之見解(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民庭庭推總會決議)並不屬於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法不得請求。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諸如:義肢、義齒、義眼費、伙食費、看護費、住院雜費及其他如被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僱人看家煮飯或照顧嬰兒所支出之費用等均屬之。又此等損害並不以實際已支出者為限,被害人將來必須支出之費用,亦得請求肇事者預先賠償。目前法院實務上之做法亦多准予請求。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如何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則可依下列三點計算之:
1.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若因殘廢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計算損害賠償較為單純。如減少一部分,目前法院的做法大部分係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來做認定。

2.勞動年數:
實務上有計算至五十歲、五十五歲及六十五歲等情形,至於勞動年數始期,成年人自受傷時起算,而未成年人部分,實務上有從十八歲起算者,亦有從將來可能就業歲數起算者。

3.被害人之所得額:
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就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一般而言,有固定收入之薪資者,因有具體資料可資計算,故較無問題,但對於無職業的被害人,因為沒有實際所得,在認定上便頗為困難,以下茲分四點說明之:

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係指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而言。至於賠償之數額,法律並未明定,實務之做法均由法院斟酌被害人、肇事者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



民法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項目』
一、傷害事故:

1.醫療費用。

2.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賠償。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4.停業的損害賠償。

5.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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