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辛苦了,貼個分享文,卻招來檸檬。
不過我相信,還是有部分人,是真的善意提醒,小心觸犯法規之類的。
只是有些人,就喜歡裝懂,繞著迴圈跑。實在有些無聊就是了。
如果撿到梭魚四就是好物了。

當年靜音低震度第一的代表產品。
omio wrote:
你的確犯法了
還罪證確著

任何人拿這篇去檢舉
你的ip就會被查了

然後就會有人跟你聯絡了


撿到遺失物,必須先送警察局,公告招領一段時間,才會歸你所有



恭喜您獲得"正義魔人"稱號,成就+10點!
不是潑樓主冷水,死雞U6 40G這顆滿容易掛的,小弟手上就已經掛了4顆
怎都有一堆見不得人家好的人??

自己為懂個幾條法律就在那裝懂,真是丟人現眼。
smpss92083 wrote:
因為我認識那電腦的主...(恕刪)


請問他還有不要的零件嗎?
atinhome wrote:
請問他還有不要的零件嗎?


今天早上都被回收車收走了
所以...
去拜託回收場人員吧(不要真的去找喔)
smpss92083 wrote:
昨天下午有人丟了一台...(恕刪)
挖哩咧~~電腦不要就丟在巷子喔.....好妙喔...
neko1983 wrote:
先看看硬碟裡有沒有不...(恕刪)

先跑個finaldata看看
woohoox wrote:
omio wrote:
你的確犯法了
還罪證確著

任何人拿這篇去檢舉
你的ip就會被查了

然後就會有人跟你聯絡了


撿到遺失物,必須先送警察局,公告招領一段時間,才會歸你所有



恭喜您獲得"正義魔人"稱號,成就+10點!


其實你們比較像正義魔人

我不是法學專業

我只是分享我認為常識
單憑樓主一開始PO文的,我認為有侵佔遺失物的問題,而且也違法了

smpss92083 wrote:
昨天下午
有人丟了一台不要的電腦在巷口
我看它還滿完整的
所以我就把它給帶回家了
帶回家之後
我馬上把它解體...(恕刪)


下面給一些連結,有興趣的自己看
對錯我也不知道,也請真正有律師執照的,或者法學相關學者解釋了

撿別人的漂流物,是否違法?47

================另一篇提到===========
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動產,可別以為這是天上掉下的禮物,高高興興馬上據為自有。因為撿到的物件,在民法上稱作「遺失物」,遺失物的意義是指這物件原屬於他人所有,並非基於所有人自己的意思而喪失占有,或被他人侵奪而失去占有,也不知道這物件失落在何處。拾得遺失物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的規定:「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付。」
==========出處:政風電子報政風電子報第十六期==================

光憑樓主的說法,無法確定對方是100%真的不要了,而是你以常理認定它不要了
(有仍丟了一台機車在巷口、有人丟了一個皮包在巷口、有人丟了一支手機在巷口.............)
所以其他的提醒,就是針對這點,只要這點無法確認,後續的法條就可能對樓主生效了

民法對此相關條文規定有:
1.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
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2.第804條
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
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3.第805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
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4.第807條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
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樓主在過了這麼久後,才又補充說明,他知道主人是誰,有去問可不可以給他,然後得到對方答應
這根本就不是一開始PO文說的那麼簡單草率

====================
有人丟了一台不要的電腦在巷口
我看它還滿完整的
所以我就把它給帶回家了
====================

其他的網友,也只是提出法條,告訴大家觀念,免得有的人不知道,有樣學樣
覺得撿到東西就帶回家是對的

這樣,我們這些提醒的人有錯??

你們圍勦的人比較像魔人吧...........

民法好像是告訴乃論,要失主提出告訴才行,所以樓主早就得到對方的答應,根本就是別人給他一台舊電腦
也難怪可以有恃無恐的炫耀
但請別教壞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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