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求立即返還寄託物 TUF 4070TIS (RMA:TWZLW90XXX),並說明貴公司變更返件對象之法源依據
受文者: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主管 / 法務部 敬啟
發文者:[寄託人 / 送修人]
您好:
本人就上開RMA案件,正式函知如下,敬請貴公司法務一併審酌回覆:
一、事實經過:
本人將客戶委託維修之ASUS ROG STRIX RTX 3080顯卡,以本人為送修人,填具送修單,載明返件地址為本人地址,交付貴公司維修,雙方成立寄託契約,貴公司為受寄人 / 保管人。
詎料貴公司客服於維修完成後,未經本人同意,聽信第三人(顯示卡所有權人即客戶)以所有權人名義來電,即逕自將寄託物改寄至客戶地址,拒絕返還予寄託人本人。
二、法律上核心原則,貴公司顯已違反:
1. 受寄人不得以寄託物非寄託人所有為由,拒絕返還 - 寄託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589條「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第590條「受寄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寄託物」及第601條,寄託契約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我(寄託人)」與「貴公司(受寄人)」之間。
貴公司的義務是「保管」並於寄託人請求時「返還寄託物」給寄託人,而非審查該物品的物權所有權歸屬。即使是所有權人,也無權擅自變更已成立之寄託契約。貴公司不能擅自以「這件東西不是你的」或「另有真正所有權人」為由,拒絕履行返還義務。
2. 以所有權抗辯來對抗契約關係,於法無據 - 無受領權人問題
客戶縱為顯卡所有權人,其對本人有的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向本人主張,與貴公司無契約關係。客戶對貴公司而言,為契約外第三人,即無受領權人。
貴公司若將寄託物交付給無受領權之第三人,依民法第601條及債務不履行法理,對寄託人(我)不生清償效力,貴公司仍需對我負損害賠償及返還責任。
3. 貴公司自身維修服務條款,亦無授權得任意變更返件對象
經查貴公司官網「華碩產品保固服務(僅適用於臺灣)」條款明文:
「當您的產品維修完成後或您不同意維修,華碩公司將透過維修服務流程送回您的機器。」
「客戶應確保報修系統內的聯絡資料之正確性,如有異動,應盡速通知華碩,以維護權益。」
條款僅授權「報修系統內的客戶」可通知異動,全文並無任何一條載明「原廠有權未經送修人同意,逕自聽信第三人主張所有權而變更返件地址」之霸王條款。貴公司擅自變更,係違反自身定型化契約。
三、本人正式請求:
基於以上寄託契約法律關係及貴公司自訂條款,本人要求:
1. 請於文到3日內,立即將RMA TWZLW90XXX之更換顯卡TUF 4070TIS,依原送修單所載地址返還予本人(寄託人)。
2. 若貴公司認無法返還,請貴公司法務以書面具體說明:
(1) 貴公司將寄託物交付予無受領權之第三人,所依據之法源、契約條款第幾條為何?
(2) 貴公司以「所有權」對抗「寄託契約」之最高法院判例或民法依據為何?
若貴公司無法提出合法依據,卻仍拒絕返還,本人將不得不依法提出侵占、背信之刑事告訴及民事寄託物返還請求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