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A
手機:B
Email:C
A跟B是樓主
C是持卡者
那可能有得吵
只有持卡者email 沒有樓主email
因為資料分屬兩個主體
那這份資料就是相互衝突
何者為最重要依據
一般認為是手機 = Email > 姓名
但在合約跟法律實務爭議面上
Email通常最高> 手機 > 姓名
如果同時留存原本持卡者的email跟手機
也就是B有兩組手機號碼一組是樓主一組是卡主
也就是除了姓名外 同時有卡主的電話跟email
那我覺得樓主勝算不大了
假如C包含樓主跟持卡者兩者的email兩個帳戶
而email有很明確兩個 並說明用處是追蹤進度
我覺得華碩這樣處理很有問題
所以決勝點我覺得是在樓主有沒有留下自己的email
如果沒有 整張送修單上唯一的email
就是卡主的 那這樣GG的機會比較大啦
如果又有卡主email又有他的電話
還是您親自填上去的 那應該是沒辦法了
您靜下來想想
送修單的聯絡email是送修人自己告知華碩的
送修單號是送修本人得知 所以你告知了持卡者
加上持卡人有原本送修卡的序號
華碩確認了email 送修單號 跟維修卡序號
才做了這個更改
至於送修者姓名 在沒有實名下
是整個流程中最不重要的
除非華碩跟您確認過證件
這個名字才有意義
冷涼~卡好 wrote:
那就抱歉了,我是個 47 歲的大叔,脾氣比較古怪一點。😅我想分享的,自然就會分享;不想分享的,也沒有義務向任何人交代。
你當然沒有義務向任何人交代...
只是主題是你開的,嗆很大的也是你~

2026/10/13 15:08

2026/10/13 16:02

2026/10/13 21:59
抱歉了,我是個55歲老人家,吃嘴流氓看多了一點~

我只是想知道你是不是真的有一說一罷了!!
結果PO了一大篇無關痛癢的東西不知要幹嘛...
想確認你提告華碩了,而且是告刑事......
要一睹"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不是為了具不具法律效力!
而是要確認你是不是只出一張嘴~

沒有義務向任何人交代!
這句挺經典的,可恥,但有用對吧~
OK啦,我聽得懂這話的意思.........
冷涼~卡好 wrote:
您說的太複雜了我本身...(恕刪)
客戶已經第二次送修,華碩查送修紀錄就知道,當這個顯卡多次送修,華碩現在大部分會給客戶換卡
華碩可能有跟您連絡過,沒連絡上才會發email ,一旦確認客戶想要的處理方式,那當然配合客戶。另外華碩知道email跟電話不是同一人嗎?若是華碩讓客戶從3張卡裡選一張,反而email聯繫更好
送修的狀態可以線上查詢,如果您一直沒去跟華碩詢問當前處理進度,正常華碩會認為已經聯絡的客戶是溝通的對象
如果在線上報修時就寫了這是代送修,華碩去找原卡主詢問也是合情合理的,最後要寄回哪個地方,是在決定換卡後跟客戶確認,或是客戶自己要華碩改的地址,華碩也會覺得直接寄回給客戶最快,這樣並沒問題,過程早就經過很多人,收件、維修、寄件都不是同一人,以最新的訊息來處理是符合流程
如果現在主要是收檢測費,那應該先找客戶要,當客戶拒絕給後,再用其他途徑爭取,而且客戶沒收到卡,等於您這邊沒處理完,那客戶現在不給錢也是有理由的
我個人認為,現在的方式反而會增加收檢測費的難度,而且中間沒主動聯繫華碩,所以問題不在華碩,另外在客戶的立場也會覺得您這裡沒做事
不勾也能送修,但華碩可能選擇不修,華碩已經決定換卡,很大機率送修時有勾
https://as-rma.asus.com/tw

華碩隱私保護政策點進去裡面寫這些
說要用個資法告,懂得人看一看笑一下就好。個資的使用是在與此次送修相關事務上,不存在濫用問題。而且個資的核對,華碩不需要告知對方完整資料,給住址街道請對方回答門牌號碼,或是電話前幾碼請對方接著回答完整號碼,有被銀行或信用卡電話中核對個資的就知道。而樓主是提告一方,要舉證華碩確實有告知物主完整個資,發存證信函嚇嚇一般老百姓可以,有法務的公司可不是被嚇大的。
至於物權的爭執,更是有趣。照開版的邏輯,萬一送修過程中工作室倒閉,使用者的卡不就永遠拿不回來了? 顯卡的所有權既然沒有轉移,還在使用者手上,人家也沒跟你設定抵押,抵押權順位在後面的,汽車房子都得等順位在前面的先處理了,你還有什麼權利會比所有權大?
cruiser58478 wrote:
這是哪一家工...(恕刪)
感謝指教,剛好你講的三點都是錯的,我一次回:
1. 說我卡著ROG信仰不讓客戶拿卡?
卡現在是華碩暫留在維修中心,不是在我手上,是華碩自己不敢給,因為華碩也知道還錯人會變雙重給付。
客戶願意接受TiS是客戶跟華碩的事,我沒意見。但華碩要把TiS給誰,是我跟華碩的寄託契約的事。兩段契約不能混在一起。客戶答應,不代表我授權華碩可以跳過我直接給。
2. 說個資法告是笑話?
你說的銀行核對是「核對」,是問對方答。華碩這次是直接把我的名字、電話、地址完整告知給客戶,叫客戶去跟我拿,這叫「告知」,不是核對。
個資法第20條,目的內利用也要在必要範圍內。我的個資是為了讓華碩把卡還給我,不是為了讓華碩把我的個資給客戶叫他來跟我吵架,這就是目的外利用。至於舉證,華碩有錄音有工單,誰主張誰舉證,華碩要自己證明他沒有完整告知,不是我要證明他有。
3. 說工作室倒閉卡就拿不回來?所有權最大?
這題最經典,剛好證明你物權跟債權分不清楚。
工作室倒閉,寄託物不屬於破產財團,客戶可以直接取回,民法591條有寫,不會拿不回來。
再來,留置權本來就可以對抗所有權,這不是我發明的,是民法928條寫的。留置權就是法定擔保物權,你說的抵押權順位是抵押權跟抵押權比,留置權跟所有權比,留置權就是可以先扣,這叫以小博大,法律就是這樣設計來保護幫你修東西的人,不然以後誰敢幫你代送。
最後,你問哪一家工作室好可怕?我工作室一點都不可怕,可怕的是把兩段契約混在一起,然後叫代送的自己吞下去的邏輯。
我留卡不是要卡,是要我辛苦服務、檢測、驗證的檢測費,電腦工作室不缺一張顯卡,缺的是做白工還要被欺騙,被噁心的道理。
如果華碩認為我的主張沒用,是錯的,那你告訴我?為什麼他們現在不敢寄出顯卡?你們不是一票人都說錯的是我嗎?華碩現在不敢寄出顯卡,不就已經印證了他們認為現在有爭議,程序有瑕疵嗎?你們已經被打臉了,還不知道還在爭?爭什麼?啪啪響😊😊😊😊
我報案那天也是五六個警察圍著我,試圖要洗我這是民事糾紛,不讓我報案啊,結果咧我最後還不是贏了?還不是成功報案了,五六個警察又怎麼樣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我有理,你叫五六個死神圍著我也沒用,我也不怕,不要說是警察
你的口才勉強還算可以,比那個沙羅曼什麼厲害一點點,不過邏輯,法律常識跟是非能力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加油
勉強還有我的20分之一,可以再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