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賓士的反殺-GLE450訴訟後續,附上照片

aronyang wrote:
先不論誰是誰非。

上面這段話是不對的,是你的錢,你才能說你要捐贈出去,也就是說錢一定要放你自己的口袋,你才能捐贈。
所以你要求對方賠償給你,跟你要怎麼處理賠償給你的錢(口袋的錢),是邏輯上不相干的兩件事。

把邏輯上不相干的兩件事扯在一起,建立一個偽因果的對價關係;並利用捐贈之名,把自己營造出站在道德的制高點的樣貌,對弱智群眾來說,煞有介事;對明眼人來說---非常噁心,同時看到這麼多弱智---對人類灰心。


他只是回應前面有人說他貪心才會要兩倍的言論而已,提出會捐贈,指得也只是反駁自己並非貪心,所以…你斷章取義的用心又是什麼呢?
Crystal0812 wrote:
沒通知過喔!他是直接(恕刪)

第一封通知你去簽(依預約第六條通知)
第二封通知你十日內沒來簽沒收定金
Getwet wrote:
上法院不是扮家家酒,...(恕刪)


請教律師
預購合約變成本約這符合成立條件嗎?
其實價金2019/6就出來了
(網路上有公告)

Crystal0812 wrote:
原本在韓劇才會看到財(恕刪)


樓主加油呢

買車是買個 Q摩子(台語)

結果 搞成這樣子

給你祝福
Ronniekuo wrote:
我也覺得不合理啊,問...(恕刪)


退原來就是樓主的訂金
還要簽一張不公開的不平等約定
你吞的下?
Crystal0812 wrote:
那應該是要在2019(恕刪)

看完裁判書,
覺得這跟法官心證沒有太大關係,
樓主您主張的這點,被告是可以主張車總價是以車到港後加計關稅及匯率等等等,根據您客製化的內容確定您的車價後通知你履行簽約義務,,,
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情況下
我可能會考量是否用備位聲明
看能否以那張預約是賓士提出的定型化契約,裡面只有您履行的義務,但沒有交車期限限制,車子年份對車價及未來二手車價都有影響,您可能蒙受損失卻無法保全您的權利,
我會考量能不能用這點主張那份預約無效,
就是
1、您原來的訴求
2、如1不成立,備位聲明

不過您已進二審了,是不是能這樣追加或變更?我不太懂,
小的非專業,只是說說小的想法,
也是希望您能勝訴

小蝦米對大鯨魚本來就很困難,祝福您
哀~ 退一步海闊天空!!

1. 此預約訂購的訂金是60萬,可是您在上述寫的
Crystal0812 wrote:
我沒上法院之前業務希望我可以趕快拿回訂金,並給我一些補償,但是我只想要爭一口氣,也跟他們說會捐出他們的賠償金額

這就是問題所在吧!!

2. 如同您寫的,在一審判決後(您敗訴了),車廠也提出一個雙方退場方式,退回訂金60萬元,並對協議內容保密。
Crystal0812 wrote:
其實我本來在一審宣判後我就想結束了
但是對方發一個封口文叫我簽
引爆我再上訴的導火線(看下面附件)


3. 您因該也沒有正式通知車廠,要解除取消這預約訂購。當然車廠就繼續按照"預約訂購合約"執行。
如判決書內其中一段寫著
加以系爭預約亦載明本預約僅限尚未確定車款總價及交車日期之賓士車輛適用,被告至遲應於本預約訂購標的物之車款總價確定後10日內,以書面通知原告根據本預約之買賣內容簽立訂購合約書等節,有系爭預約及被告提出之制式訂購合約書可佐(見本院卷第13-15頁、第43-44頁)。可見兩造業已約明於被告確定系爭車輛總價款後,須限期另簽立訂購合約書,即明簽訂訂購合約書之重要性,益徵兩造不能僅依系爭預約及系爭列印單即可履行買賣契約之所有重要事項,必須另訂訂購合約書始克成立。

上述網友寫著
tonikaku wrote:
第二個時間點
甲方車輛已經下線並完成一切並要準備了
不是指進港時間喔(你看第一條有兩個條件)
當初乙方雖然進入訴訟
但並未表明解除原有的意思表示
這有兩個爭點
1起訴是否含有解除原有的意思表示
2原有的意思表示是否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從不賣給乙方的話
不見得會有第三人願意原價購買特規的東西之觀點
個人認為比較偏要約
如果起訴未有解除原有的意思表示
那表示甲方要約一直存在
只要乙方合致就成立契約了
不合理嗎????
乙方一直不叫甲方停
甲方一直把特規標的物完成
乙方說不要了
特規標的物是誰的損失
就算甲方有錯乙方也可能與有過失


民事訴訟重視"契約內容",要合理、有依據。
角色互換,假如您是企業主、會願意賠償60萬+訂金60萬=120萬嗎?
情緒沒有辦法解決事情,冷靜思考一下,怎麼讓事情圓滿解決比較好吧!
祝福您~
不過…看完總體情況大致上也了解了。

簡單來講,就是中華賓士制定了一個對它極其有利、毫無風險的定型化契約流程。

在這個流程下,若它交不出車前,這都只是訂購合約,不是正式的買賣契約(但非正式合約能否要定金,這個仍屬爭議),但只要他能交車的那一瞬間,這份訂購合約就會立即自動轉為買賣契約,訂購的定金也自動轉成買賣合約的訂金。

現在最多,只能試圖申訴這個契約有欺瞞消費者的疑慮,並申訴合約無效,但通常成功率不高…

更多的警醒其他想買車的車主,記得一下中華賓士的購車合約會有這一招,小心別再中標了。
Crystal0812 wrote:
請問這種文你們會簽嗎(恕刪)


我會簽,而且文字內容很基本款,如果是我來訂我也會訂出差不多的文字,這無關乎欺負不欺負,而是一個法務要能擬出這樣的文字才能真的終結一個爭議,未來不會再橫生枝節。

訟者凶也,能不進行訴訟回到簽合約前的狀態(回復原狀),就是一個最好的紛爭解決結果。


至於訂定本約之通知是「乙方至遲應於....(略)..標的物車款總價確定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所以時間的計算是在「車款總價確定後」才能書面通知。如果乙方之前已有其他的書面通知寄給甲方,則乙方並沒有逾時,乙方自無可歸責可言。這部分的事實宜再仔細回頭釐清,看樓主律師是不是有所遺漏之處。

至於3/24 的存函,只是準備進行爭訟前的催告動作,跟上述的書面通知是二件不同的事,不可混為一談。
chowe wrote:
捐出賠償金,是您個人...(恕刪)


   請問這種還款條件你會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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