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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2341022
kaien7121 wrote:
又是一個搞不清楚ARTC和VSCC的⋯(恕刪)
於民國94年初,提案人葉宜津及其他連署立委共51人,於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5782號文書中提出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案,於其中第12條第二項加入了「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等文字,他附的立法理由是這樣說的:
交通部為使車輛安全管理機制運作順利,參考國外審驗與檢測分立之做法,自95年起著手規劃推動設置所屬專責審驗機構,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等安全管理相關業務。
歷經多年規劃與籌備,於98年3月31日正式揭牌成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簡稱車安中心。英文名稱為「 Vehicle Safety Certification Center 」,簡稱VSCC。
樓主沒搞錯,修法時只有ARTC,VSCC還沒出生.
是你才搞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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