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真是不把錢當錢看。

台灣法治水準,

訂一條法律後會有99種的因應!

而不是簡單遵守!

cm4430 wrote:
我的重點是這個:大...(恕刪)


你拿小罪大罰的特例跟大罪小罰的特例大作文章

這麼厲害法條給你修啊

kaien7121 wrote:
又是一個搞不清楚ARTC和VSCC的⋯(恕刪)


民國94年初,提案人葉宜津及其他連署立委共51人,於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5782號文書中提出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案,於其中第12條第二項加入了「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等文字,他附的立法理由是這樣說的:

交通部為使車輛安全管理機制運作順利,參考國外審驗與檢測分立之做法,自95年起著手規劃推動設置所屬專責審驗機構,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等安全管理相關業務。

歷經多年規劃與籌備,於98年3月31日正式揭牌成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簡稱車安中心。英文名稱為「 Vehicle Safety Certification Center 」,簡稱VSCC。




樓主沒搞錯,修法時只有ARTC,VSCC還沒出生.
是你才搞不清楚狀況.

cm4430 wrote:
70萬或700萬都...(恕刪)


之前把超跑銷毀時就有在講這件事了
當時訪問有講,要是整車或拆零件拿去拍賣,這中間牽扯很多利益及黑箱作業
也關系到特權,而原車主又拿回,想也知道有問題
最好方法就是銷毀,而且銷毀畫面還要記錄下來,要是銷毀不完整也會出事

altezzaclio wrote:
於民國94年初,提...(恕刪)


You right
你講了那麼多
要不要先搞清楚行政 立法 司法的差別再說?
為什麼酒駕的車輛不能也比照辦理

酒駕扣車 => 車輛沒入 => 拍賣銷毀

立委諸公看到了沒?
真的要看價錢,沒價值的老爺車和七八百萬的新車處理方式竟然一樣,拿去拍賣錢繳國庫還沒那麼暴飻天物
briyen wrote:
沒車籍未懸掛大牌就...(恕刪)

cm4430 wrote:
https://tw...(恕刪)



總統的防彈車,應該也是油耗驗不過

依這個標準~

是不是也要直接銷毀

拿去法拍個500萬捐孤兒院 捐長照機構. 都比直接銷毀好不知幾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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