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4430 wrote:70萬或700萬都不應該銷毀。沒入後拿去驗車,之後拿去拍賣,所得歸公。驗不過的零件拆賣,所得歸公。不管怎麼處理都比直接銷毀還來的強。人要務實點,也要能獨利思考。不合時宜的法令就應該被質疑。18%不合時宜所以我們改,沒入銷毀的法律如果不合時宜也得改。沒有什麼法律叫做不能改。 說真的,我覺得沒入這作法本身就不合理。開未驗過的無牌車上路本身並不是啥罪大惡級的事,帶給路人的危險很可能比超速者還低,如果後者只要罰幾千元就了事,前者執行相當於罰數十萬到百萬的處罰明顯不合比例。合理的作法應該比照無照駕駛,暫時扣押車輛並開罰單,但車輛所有權還是歸車主,繳清罰單後可以拖車取回。
我倒是覺得樓主像託運公司司機或車主!別人罰不罰,銷不銷毀,樓主在那喊燒!違法就是違法,今天換作是台國外進口的拼裝三輪車。該怎麼樣就怎麼樣,樓主要是司機就去申請大法官釋憲!在這抱怨是沒用的!司機該賠的你還是要賠!
車車168 wrote:我倒是覺得樓主像託運公司司機或車主!別人罰不罰,銷不銷毀,樓主在那喊燒!違法就是違法,今天換作是台國外進口的拼裝三輪車。該怎麼樣就怎麼樣,樓主要是司機就去申請大法官釋憲!在這抱怨是沒用的!司機該賠的你還是要賠! 沒人說這樣處理不合法,問題在於法規定得太蠢,當然要好好檢討。
該事件就執法面是沒問題!但就社會觀感問題,應該是 法>理>情 都要列入考量!但報導說有逃避臨檢行為,這可能是被查扣的主因!如果沒有逃避臨檢行為而單純短途移車而被查扣,這可議性就大了!該車是有合法進口憑證的,儘是一時貪方便,法律懲處損失比很多惡劣犯罪行為還多的多!顯得不符公平原則
事情原本各有利弊。要是沒這法條,台灣可能一堆以廢五金名義進來的不定時炸彈在行走!不壓毀拍賣,難保得標者不會再上路!要是沒這法條,水貨車都沒驗,可能就先讓客人上路試車!非法的東西當然一視同仁,難道高價品不壓毀,低價品才壓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