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魯夫 wrote:
那不是同樣意思
44(50)已經被騙並帶出完成交易 + 29還鄰居 = 73(79)
找給年輕人的29元是『從鄰居那裡換來的50元裡』的了29元,
不是從鞋店老闆口袋裡掏出來的。
89. wrote:
車子成本6萬 + 利潤54萬 = 市價60萬
我跟上游廠商感情好
用較低成本進貨有錯嗎?
蝦米爸爸 wrote:
若車子零售價60萬,車廠從總公司進貨成本價格48萬。
您可以試試看跟上游廠商以6萬價格買入,並且就把銷貨成本列為6萬,賣出時銷貨收入列為60萬。然後完全不理會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所提到的規定。您可以試試看,別忘了也一起通知檢察官,看檢察官會不會以假交易查辦您。
怎麼您開始用假交易之類的例子...
另外關於商業會計法第43條也一併看一下!
第42條
受贈資產按公平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評價計算之。
第43條
商品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衡量,以實際成本為原則;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應列銷貨成本。
haa0107 wrote:
這位89.仁兄~你現在又可以假設老闆哄抬售價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