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密陀佛~

貧僧騎車順便化緣

還望施主法外開恩

brucepapa wrote:
這版是我開,我開版討...(恕刪)


那你文章為何要加〝高雄一名男子因為車上沒車鈴,吃上180元罰單〞?

不是只是單純討論條文嗎?如果只是單純討論條文,為何要將高雄事件提出來講?

高雄那件事件開出那張罰單根本不是有沒有裝鈴鐺問題不是嗎?

我闖紅燈警察好心開一張未帶駕照,那我真的沒帶駕照嗎?

要講出未裝鈴噹開出罰單的案例拿高雄那個案例講不適合吧!

而且從二樓開始就有點小歪了,所以是那些歪掉的人邏輯都有問題是嗎?

還是大大開版文筆有問題?把高雄事件提出來誤導?

Cross Lou wrote:
那你文章為何要加〝高...(恕刪)


是你的國文程度有問題吧!
首先我的標題是:「自行車沒裝車鈴罰180元」
其次,文章內容直接引用真實事件:「高雄一名男子因為車上沒車鈴,吃上180元罰單」。
第三告知網上鄉民法條規定:「依目前道路交通處理法72條中,確實有要求腳踏車上得有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等,如果沒裝勸導後都可開罰。」
最後求助:「公路車車鈴要裝在那裡?」
你連中文論述的「起、承、轉、合」文章重點在那裡都不懂,真不知國小國文老師在教些什麼?
還一直在版上人身攻擊,你愛幫蓋樓就隨你。
另外,你一直說你堂哥朋友說,那當天開單你在場嗎?真的危險駕駛嗎?
你這樣一直維護開單員警,不正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行為,或你就是那個員警?
開單就開單了,那麼多廢話,這個案子本來就該開危險駕駛,開沒裝車鈴比較高尚?

Cross Lou wrote:
那你文章為何要加〝高...(恕刪)


引述新聞:
騎單車未裝車鈴 遭開罰鐵馬族不滿
TVBS – 2012年5月3日 下午12:35相關內容放大顯示騎單車未裝車鈴 遭開罰鐵馬族不滿

騎單車沒裝車鈴,竟然也會吃上紅單!高雄一名男子因為車上沒車鈴,吃上180元罰單,被單車族大罵簡直在搶錢!警方說,這名騎士是和朋友在路上嬉戲,危險駕駛,「又發現他沒裝車鈴」才會開出罰單;依照道路交通法規定,腳踏車上如果沒有煞車、車鈴和車燈的話,如果勸導不聽都能開出罰單,不過這項規定引起單車族反彈,抱怨車鈴聲本來就很小,有裝沒裝根本沒有用途。

首先:紅單開的是沒裝車鈴,不是危險駕駛。
其次:警方表示:「又發現他沒裝車鈴開單。」
請問紅單和車鈴有沒有關係,可能你的文筆比較好,可以看出來警察放大抓小。
但警察放大抓小就比較高尚?搶劫案當竊盜案辦就比較好心?我看不出來,
本來開危險駕駛就不會上新聞,你一直表示堂哥的朋友說如何如何?
你當天在場?還是根本就是本人?不然為什麼一直喊冤?還人身攻擊?

totoroya wrote:
閣下看來是DIY裝上...(恕刪)

不是哦!
上網拍查查隨意束 車鈴 可以找得到
totoroya wrote:
閣下看來是DIY裝上...(恕刪)

lag重發...
刪文

totoroya wrote:
閣下看來是DIY裝上...(恕刪)

有的車店有在賣哦!

不懂車的騎車狂 wrote:
與其說這個開單警察未依規定開單..還不然說這個警察執法人性化又有人情味..我以前開車也曾紅燈右轉被抓..自己違法在先..沒話說也只有被開單的份...紅燈右轉的罰款也不少..我收到罰單他開我未帶行照..這個差別其實很大..當下我心存感激..也覺得這個警察很有人情味..對照於這個案子..該被砲的是哪個被罰輕卻不知感激的人..我不鼓勵警察可以不依規定程序辦案..只是在這個混亂的時代..當好人有時候可能是要付出代價的..實在是很諷刺......(恕刪)


我也碰過.當時我也非常感激那位警察給我開條小筆的.讓艱苦人的我真的非常感謝
只不過拿人家的好心拿來踐踏真的會理直氣壯了些嗎.這社會人情味真的越來越單薄了.唉
看完大家的討論之後.....
身為車友的我.....只看到一個重點!!
"未裝車鈴"是要罰的!!
至於其他的開單過程我們並不了解!!
但罰單是事實....也果真有其法!!
倘若不是警員開單...有車友PO文上來教育及提醒大家..我想車友某日被開單後還一頭霧水吧!!
.
.

單車‧頑童 wrote:
身上除了手機零錢外
任何證件都不要帶
警察因該拿你沒皮條..(恕刪)


警職法第七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證件都不帶且又不配合出示可供查證之文件或告知姓名等年籍資料
警方是可以依法帶你回所查證身分的,時間最長可以達3小時
我認為不用耍這種小手段啦,要玩手段警方絕對比你更會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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