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驚驚! 01上車架斷裂還以為是唬爛! (CANNONDALE SIX車架斷裂沉默中)

我神經有點錯亂了

鄉民帶椅子桌子來看戲吧!

alvinliu2009 wrote:
我覺得車商的反應有點...(恕刪)


官字兩個口

打官腔的打官腔

路人發言的路言發言

打太極的打太極

地球還是自轉

無奈的無奈

davihuang wrote:
我個人認為,事情如果...(恕刪)


暫時不打算騎車不列入打算



benny1901 wrote:


劉大是說源將牌的...(恕刪)


如果你是代表車店

我就跟你對談

如果還是自稱是我車友那就尊重你發言

謝謝你的指教看法

fsa3535 wrote:
版主要求源將老闆別管...(恕刪)
davihuang wrote:
我個人認為,事情如果...(恕刪)


我不曉得這位版友有沒有唸過法律或是有相關的實務工作經驗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我國通說及實務近期見解係採履行說(部分實務係採擔保說)

依履行說,出賣人之給付義務為提出一無瑕疵之物

即『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而標的物之價款與出賣人所為之給付具對價關係

兩者是連動的,法律上何來一碼歸一碼之說

又向車行購買由車行組裝之單車其性質為何?

有人認係買賣契約,有人認係承攬與買賣混合之無名契約

但無論其性質為何,均應有物之瑕疵擔保適用

在買賣契約,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359(解約或減少價金)、360(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在承攬契約,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493(瑕疵修補)、494(解約或減少價金)、495(損害賠償)

只要買受人在瑕疵發現期間內發現瑕疵(民法356、民法民法498,前者為買賣契約,瑕疵發現期間依民法356條

規定。後者為承攬契約之瑕疵發現期間,限自工作物交付一年內發現),自在權利行使期間(民法365、民法

498)行使以上的解約、減少價金、瑕疵修補或損害賠償等權利

而出賣人就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且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並因可規責於

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買受人如主張民法360或364之權利時,非不得行使民法264條同時履行抗辯請求權

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者,買受人得類推民法226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或類推適用給付遲延之法則,請求補正或損害賠償,並有民法364條規定適用(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決議參照)

同時履行抗辯權,簡單的說就是你沒把瑕疵給我修補好,我就可據此拒絕給付價金

潘仔嫌錢多才照原契約給付,在法律上你一旦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

你同時擁有拒絕履行對待給付之抗辯權

講啥落人話柄的,顯然對相關法律規定一無所知

另外,在訴訟策略上

本案訴訟標的若未滿十萬元,為小額訴訟

如果原po不給,車行除以非法手段討債外,便需以訴訟請求(這時就可以報給蘋果了)

我簡單的分析

1.照原契約給付,原po上損失尚未給付價金,並欠缺與車行談判之籌碼

而所謂白紙黑字要求處理期間,如未約定逾期處理應課予車行一定之不利益,此約定根本是屁

寫來自慰用的

2.如未照原定契約給付,車行若欲以合法訴訟手段請求

舉證上應由其負主觀之舉證責任,且若車行未出庭且亦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

法院即可判決原告敗訴,該判決確定後即具有既判力,嗣後車行更不得以另訴請求

況且小額訴訟程序,在此類事件需先經調解,到時就看喊價功力了

至於費用之負擔,可分為律師費與審判費。律師費,北部行情一個審級5萬(有可能更低,律師近年來錄取人數

變多)但是律師費除第三審外,非訴訟費用之一部(民訴466之3參照),但小額案件因金額限制而無法上訴第

三審,所以即便敗訴,需負擔的訴訟費用不包含律師費。故實質上需負擔的費用只有審判費

十萬元的審判費只有一瞇瞇啦,真的敗訴,頂多多賠一點,但可以讓車行蒙受出庭時不能營業的損失

算一算絕對合。

我是建議分期付款錢先不要給,因為給了車行不會有壓力要去處理這件事情

看你車架斷成這樣,代理商的報告又說是改裝的問題,真的有誠意的車行會像現在一樣裝死嗎?

他對你不仁,你還跟他講情義?? 就跟某人嗆的一樣,大家法院見,損失較大的不知道是誰

還有原廠部分建議直接以英文去函討論保固事宜,看看原廠的態度是否跟代理商一樣

老實講『終生保固』如果真的跟代理商解釋的一樣

這車架我絕對不會推薦給親友

樓主加油,代理商跟車行的誠意,有看文的都很瞭解

另外某人也不需要隨便質疑別人是分身

m1上臥虎藏龍,不是只有你懂法律
fsa3535 wrote:
版主要求源將老闆別管...(恕刪)

講這些有差嗎? 有幫助嗎?
做好自己該做的事在台灣似乎是一件很難的事


不管你是代理是車店還是車友, 你的意圖很明顯
不思正途光在那扯東扯西, 只會讓代理與車店的形象更差
繼續玩吧, 看代理&車店有多少本錢來玩
玩球囉~~~
robertren wrote:
講這些有差嗎? 有幫...(恕刪)



說的很好:未鳴槍就起跑=犯規
搞得板主一頭霧水。
fsa3535 wrote:
說的很好:未鳴槍就起...(恕刪)


貌似人家是在講你耶
還是我會錯意了


依照以上討論內容, 綜合結論就是:

1. fsa3535大大, 乃是源將的代打手, 這無庸置疑

2. Cannondale 代理商代表的終身保固, 純粹只是廣告詞


各位車友阿, 希望記取教訓

保固-->保故(保證事故)
買車買保險, 買的是保"固", 可不希望買到的是保"故"吧

或是說, 這保固是 == 人呆 + 阿搭馬控固力
edens1113 wrote:
而標的物之價款與出賣人所為之給付具對價關係

兩者是連動的,法律上何來一碼歸一碼之說...(恕刪)


寫的落落長

但是一碼歸一碼不對嗎?

法律上??處理事情一定要"法律上"??

人情義理上先站的住腳不可以嗎?

""講啥落人話柄的,顯然對相關法律規定一無所知""

''潘仔嫌錢多''

"此約定根本是屁寫來自慰用的"

您這麼厲害口氣這麼大,想當然爾是某位執業大律師吧

執業大律師在此發表高見,眾鄉民卻不得其名諱實大不敬

請自我介紹一下吧

從前生活中偶然接觸某位庭長與律師,講話都比您客氣勒


今天車店並沒有明說"拒絕保固",只是在那打混帳

版主如果先拒絕按合約付款,到時候大家撕破臉,廠商可以說不理版主也是剛剛好而已

到時候是版主毀約在先,還是車店拒絕保固然後版主拒絕付款,到時候抹黑戰打起來很難扯的清阿

這讓我想起那位庭長說的一句話"哀,又是一個扯爛污,很難講的清啊"


當然我上面的想法,是以"我一定要拿到一個新的C牌車架"為前提

如果版主的停損點建立在"付出的15000就算了,剩下的5萬不用給,車子沒了沒關係"

那又另當別論


現在版主如果敢付款,車店敢不敢拿還是一個問題勒!!

車店如果敢拿,難道不會對版主做一些承諾或是釋放善意嗎?

這又是一個很微妙的互動喔





AM TSR/BF PR/BIRDY Ti/BIRDY Capreo/BROMPTON M6L/DAHON PSL/DAHON Jxp/DAHON III
fsa3535 wrote:
版主要求源將老闆別管這件事要親自出馬找代理商討論,碰到困難也不說就到01發洩,指名道姓,還指責說車行處理態度不好,不是版主要親自出馬處理嗎?怎麼又是車行處理態度不好。唉....
...(恕刪)


這話有很大的語病~

如果你是車行..妳還讓你的客戶跳過妳,直接和原代理商"橋"
基本上就是一個不負責任的態度.(是客戶對代理商談..還是車店對代理商談會比較有用?)
更何況很多代理商幾乎不太願意直接面對客車主..
除非這個車主覺得..車店不太願意或不積極幫他處理..

如果真的要說"源將".我也有一堆苦水~
只是不願打落水狗..把事情混為一談~
ㄚBEN

我是覺得代理商不能把責任全推給車店,要推也要委婉...,
說是因有改裝....啊代理商有在單賣車架,沒有車店組裝,只有車架可以騎嗎?

版主也要檢討..人家車店對你好,你錢不夠,讓你分期,車子有問題,就好好談,就算是你人為弄壞,車店也會閉一隻眼,幫你跟代理商爭取一支新的,不要動不動就上來抱怨,小朋友要學會好好的處理事情,目的是要換一隻車架,不是一定要吵架,也不是要展現自己法律多強,不然跟柯賜海有什麼不同~不要花太多時間在這裡,多花些心思在人際關係上,少樹立敵人,對你未來有幫助的.
長頸鹿媽媽 wrote:
我是覺得代理商不能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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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曉得專門註冊新帳號來發表文章是怎樣

不是id名為長頸鹿媽媽,就可以把人當成小孩子

下次發文請不要用免洗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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