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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olas wrote:
PS.電動滑板車真的不能走人行道跟捷運站嗎?不然覺得這個最方便。
電動滑板車屬於「動力載具」,現行法規就是不能上路

但實務上通常只會因為遇到臨檢攔查而當場舉發
不然逕行舉發有執行面的難度(因為沒有車牌)
第 32-1 條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純人力滑板車 a.k.a. 非動力滑板車,理論上是視為行人的行動輔具,路權和罰則也同「行人」(第 78 條),要在馬路上用,就得像行人靠邊走、不能影響車輛通行;如果有鴿要找碴,就得有心理準備,最多會被重罰新台幣 300 元

但它也可能被認為是和自行車同級的「慢車」(第 69 條第二項),因為這裡會有模糊的解釋空間,所以得看鴿的心情。如果將純人力滑板車視為慢車,那路權和罰則就等同自行車了。
回到主題,1.8Km 的距離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算短,用純人力滑板車也是會有流汗的可能。
或許請原 PO 查看看起點和終點之間有沒有 YouBike 站點,騎 YouBike 也是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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