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w0927 wrote:
不能吃東西,喝水可以...(恕刪)
拿交通違規和捷運內飲食的處罰金額來相比較,如果你覺得兩者可以拿來比較,也不是不可以啦。只是,我覺得兩者根本是不同性質的事,硬要說哪一種違規比較可惡,我實在分不出來。
交通違規的處罰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要違規人在期限內自動繳納,一律是用最低額來裁罰,通常是最高額的一半。而捷運內飲食,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規定,是可以處1500到7500元的罰鍰。罰1500元已經是法定的最低額了,如果對這個金額有意見,地方政府的捷運局也沒辦法改,得找立法院修法才能改。
補充:
關於捷運系統內禁止飲食的討論: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099&p=1&archive=0
裡面應該有很充分的討論了。
這個討論串是談高捷攜帶折疊車的新規定,提到禁止飲食或者其他的規定會讓討論偏離主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