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207 wrote:車頂式攜車架含汽車本...(恕刪) 目前可以放兩部腳踏車的攜車架應該都沒有超過50公分三部以上的大概都超過了至於車頂式的攜車架一般轎車都不會超過2.85米不過休旅車大概都超出了不過可以用後背式的
小弟也是買了一組攜車架SBC-900-2~~~很好用啊!有車架鎖兼具防盜的效果,也有ARTC的認證書,真的方便多了,上高速公路還要加上另外的固定帶,也更安全切記,一定要買有認證通過的產品,不然一出事,會危害他人的安全,自己的愛車也完蛋啊!
我是聽說,捷安特花東挑戰賽的時候,警察杯杯一台一台攔下來檢查~我的是小VAN後背式的,有ARTC認證,不知道該不該去辦行照變更…因為只背2台,所以尺寸應該符合…可是會不會有警察杯杯不熟法規照樣攔下來開單?要據理力爭?還是鼻子摸一摸先收下罰單,再來申訴?不知道耶?警察杯杯引何據開單?私自變更車體?沒有人能確定嗎?
JohnMCHuang wrote:我是聽說,捷安特花東挑戰賽的時候,警察杯杯一台一台攔下來檢查...(恕刪) 今年聽說的嗎? 上月底剛好去 support 花東賽 ,除了賽程中有看到協助交管的警察杯杯外,往返台北花蓮居然都沒碰到, 真是強運啊....不過就算碰到了也無所謂,我的車頂架 1.有認證 2.有變更行照
小弟查了一下監理處網站、最新法規,發覺這一部份依然是「模糊地帶」…而對於「模糊地帶」,小弟的結論還是「驗車較保險」…先說9樓HTW兄的最新修正條文,完全正確…但小弟查了一下高雄監理處的常見問答,第29條:車主加裝防撞桿、車頂(車後)置放架、車側(車後)輔助階梯(踏板),如何辦理檢驗?有提到「辦理加裝車頂車後置放架變更登記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所以小弟又查了一下「附件15」~附件15一、本點汽車設備變更項目須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車身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 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看到這裡,小弟就知道,法規到目前依然無解…之前有份公文,分成「固定式」和「非固定式」(徒手可拆),但是「非固定式」要跟條子杯杯爭論捆綁牢靠的問題,他肯定先開一張「私自變更車體」,您再自己去監理處申訴爭論…弔詭的是,明明我的後背式攜車架通過ARTC認證,也是徒手可拆,但是ARTC證明卻是「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我跟工廠老闆談過,他也說目前沒有一致,驗車才是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