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只是愛抓不抓而已.此篇文已看很久,實不想掃各位的興,樓主將攜車架收入車底驗車當然會過.中華民國交通法規規定,只要有物品擋到車牌和煞車燈方向燈皆會被開單告發.放車頂也不行,會超過法規"高度"規定.50公分吧我不確定,可以確定的是腳踏車的高度一定超過法規.正確的方式是申請第3張牌掛于攜車架最外緣,方向燈及煞車燈也要拉出來.可是從此這個攜車架永遠跟這台車,不能分開出售.............打擾各位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