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病間之天秤一旦傾倒,全民終將成為最大被害人

rexone777 wrote:
因為治療處置"不無可...(恕刪)

這串討論到這兒,
大家都應該知道問題的徵結點在哪,
哪個才是這些災禍的根源,
沒錯,
就是法官.

這堆讀法的人成天只會依法行政,腦袋僵化,
只有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
你才會發現原來它們的腦袋都不錯,
靈活度遠超過你我平時見它們的模樣.

再來看看它們搞的現在的社會,
醫生不敢治病,
大家看到車禍能閃多遠是多遠,
遇到玻璃娃娃要先惦惦自己有沒有333萬...

是憤世嫉俗嗎?
這才是現實.
因為現在急診大缺人 ,小弟常常被派去支援外院急診

自從腦出血開完病人不能工作判賠3000萬的事件後

遇到車禍撞到神志喪失腦出血的病人, intubation ,CT scan做完

從醫學中心到地區醫院神外的醫師解釋幾乎一致

開刀 , 會活命但變植物人

不開刀 , 等死

所以只能勸導大家騎車要戴安全帽, 不然開車

神外醫師不會再有熱血開腦出血急診刀了



我覺得這些法律問題真的不急

法官跟法律人真的可以好好長篇大論討論一下

醫護現在就防衛性醫療囉

積極診斷 , 不積極作為跟轉診

等到討論出來再依法看病不就得了

幹嘛火氣那麼大
損害賠償有上限其實不少

飛機行李托運賠償是有上限的
最大責任限額。如果旅客的物品折餘價值低於最大限額,旅客將得到按較低價值支付的賠償。如果航空公司的解決方案不能完全彌補旅客的損失,旅客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國際航班:行李丟失、破損、毀滅或延誤的責任限額由蒙特利爾公約規定。每名旅客的最高限額是1000特別提款權,除非旅客在向航空公司交運托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

旅客需要其他的保障,在出國前必須自己加買保險




kopin0720 wrote:
法院審了一年.覺得某些處置"不無可能"導致病人中風


To W大....請參考....
有看過蝴蝶效應這部片嗎....??
病人一次住院....醫師可能要做上千到上萬個決定....
隨便找都有不無可能這件事....
每個決定要做或不做....都是風險替代的決擇....

輕率的因為"不無可能"而判醫師敗訴....
就像因果觀係的等價理論一樣....兇手的老師也有被害者死亡的因果關係....

以上只是實體的部份....

程序上呢....??

就中風這個例子....
假設P之母這個月輪到於P之弟D照顧....
結果P之母中風了....
P要告D可以吧....
昨天忘了吃藥....不無可能....
昨天帶去看電影....太累了....不無可能....
昨天水少喝了200cc....不無可能....
昨天惹老媽生氣....不無可能....
但是中風也可以就是個意外....
P要負舉證責任....很難舉吧....
P要勝訴很難....

中風的意外在醫院也可能發生....
身體狀況不好的時候....更容易發生....
但是醫療就是要醫師舉證....
D要怎麼舉證....如何證明那是意外....??
事事都不無可能....
D不敗訴都很難....

醫療是迴避風險(Ex病人來看骨折)....生命原本就充滿風險(例如看骨折的病人住院中心肌梗塞)....
要怎麼舉證存在的風險並沒有因為醫療而增加....
要怎麼舉證不存在的風險並不是因為醫療而導致...
法界知道這個舉證責任有多重又多困難....??

法理可以說得很漂亮....
但是執行起來是怎麼一回事....
請容我說一句....
即使是法律訂得很合理....
那也實在是許多司法人員的素質太糟....
只好修法來保護醫師吧....

....
有空來說那個用不對地方的"比例原則"....

好友這麼說的....

聖光啊....我遇到了一個可怕的法官....

我原本也是一個熱心的醫師....但是痛苦太多, 收穫太少....我還是依法看病....
老烱 wrote:
從醫學中心到地區醫院神外的醫師解釋幾乎一致
開刀 , 會活命但變植物人
不開刀 , 等死
所以只能勸導大家騎車要戴安全帽, 不然開車
神外醫師不會再有熱血開腦出血急診刀了...(恕刪)



前一陣子(1-2年內吧...)剛好在某醫學中心(非台北喔~)看到的神經外科醫師來會診
細節不記得了但回覆結論我記得大約是: 開刀風險高,建議轉榮總或台大處理
令我印象深刻
連醫學中心都這樣了
大家可以慢慢來沒關係??
不過我心裡想....那榮總或台大醫生不就沒得轉了??
司法要求醫療要"快、狠、準"

但是自己司法卻是一個案子拖三年,三級三審慢慢判。

現在真是急驚風(醫界)遇上慢郎中(法界)

如果日後醫療真的崩了,不知道可不可以告法界"延誤治療","應注意可注意而未注意"

啊....,我忘了,法官大人是有"免責權"的。
curt4583 wrote:
前一陣子(1-2年內...(恕刪)


司法如果需要神一樣精準的注意能力(連續值班後,在分秒必爭的情況下做的決定,用事後諸葛的方式逐一放大檢視,不能有任何未注意到的可能瑕疵)

那就直接轉給神了

你們這些人 竟然敢跟閻羅王搶生意 不告你們要告誰阿

wirklich1021 wrote:
這個部分,我個人相當...(恕刪)


第一,關於數字部份,這牽涉到定義問題,什麼是醫療糾紛?國內並沒有專門的醫事法庭,因此要針對每個案件去做成因研究會有困難,而官方的數字我只能找到衛生署以下數字,他所引用的醫療糾紛是以有做醫審會鑑定為標準,不過這樣的統計相當粗糙,譬如說刑事/民事的疏失認定,判有疏失/無疏失後有無被判賠/判刑皆未知: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aspx?now_fod_list_no=11237&class_no=472&level_no=2

第二
針對賠償的上限,要反過頭來看一個問題,賠償的錢從哪來?基本上賠償的錢一定是由醫院和當事人一起去分,而以醫護人員忙亂的工作,其實很難會有額外的收入(特例不列入考量)。當金額還小的時候,賠償金額可以由醫院和當事人吸收,但是當金額大到一個程度的時候,醫療糾紛變成一個系統性的問題時,就勢必會轉嫁到醫療收費上。也因此,醫院所收的醫療費用中,其實會隱含著醫療賠償(或者說是醫療糾紛保險)的隱性支出。

而在美國這個完全無管制的純資本主義體制的醫療體系的國家,高額的民事賠償轉嫁到醫療糾紛保險上,再轉嫁到醫療費用上,所以美國的醫療支出會貴到嚇死人,有一大半原因也跟這高額賠償有關。更甚者,當醫療費用漲不上去但是保險費卻又節節高升時,那醫師就直接不當了,所以在美國有些州甚至是找不到急重症科別的醫師,就是因為保費高到嚇死人。

而其他國家,則由政府去吸收醫療糾紛保險金,或是設立快速賠償的機制,去避開高額民事賠償這一塊。

而台灣,因為健保局是唯一的保險單位,擁有最高的議價權力,加上健保局承受民眾和民代壓力遠高過醫界壓力,所以醫療費用支出幾乎處於停滯狀況(我所指的是單項的支付,而不是總體,因此總體醫療費用還是會隨著老人化、新科技引入在成長)。所以醫師平均income處於停滯甚至是在萎縮(據前輩說健保實施至今醫師收入減少20~40%以上),但output(賠償)卻又節節高升,那最後怎麼辦?就是不當醫師啦。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會主張有限度的賠償。但這賠償機制不一定是要架構在民事訴訟上,而是可以獨立,如前面人所說,以快速撥款,領到錢後就不可再進行民事刑事訴訟等方式去執行,這樣也許可以有效降低醫療糾紛賠償金額不斷高漲的問題。

此外,民事如此高額賠償也會帶來一個嚴重問題,因為他的計算標準是以平均餘命x工作能力去算。所以越年輕的傷者會賠越多,但像台中神外3000萬一事,會造成以後急診/神外醫師看到年輕的車禍腦傷患者根本不敢救,寧可丟去較遠的醫學中心,至少設備充足的醫院往往也備有較多的律師可以幫忙打官司。

再者,台中神外3000萬一事另一個爭議就是,法官的計算標準是以病患健康活到平均餘命去算總金額,再去算醫師的責任占多少百分比。但這完全忽略醫療界入所造成的改變。用個簡單公式去推算就好,假設這病人在車禍後健康出院,終身可以賺3000萬,或是必需半躺床且請看護終身花1000萬, 或是死亡然後花50萬治喪費. 那麼假設車禍後醫療完全不介入下,病人95%會死亡,5%會終身殘障,那家屬的支出費用是95% x 50萬 + 5% x 1000萬 -3000萬(因為永遠賺不到) = -3097.5萬。而醫療介入完全無過失下, 病人60%會死亡, 30%會半殘, 10%會健康出院, 那家屬的支出是 60% x 50萬 + 30% x 1000萬 + 10% X -3000萬 = +30萬,而醫療介入有過失是70%死王, 25%半殘, 5% 健康出院,那家屬支出是 70% x 50萬 + 25% x 1000萬 + 5% x -3000萬 = 135萬,那麼醫療過失所要占的責任不過就是135萬-30萬=100萬。也就是說醫師有犯下過失下只不過是讓家屬多花那100萬(不含非經濟損失)。但法院的算法是,因為事後醫師有過失占5成,前面車禍占5成過失,所以醫師要賠3000萬(因為病人可以健康出院賺3000萬) + 1000萬看護費 再去x5成的責任=2000萬。相較之下,我所列的公式才是真正反應出醫療過失所占的病人經濟損失差別,而法官所用的公式反而是非常無離頭,忽略即使是有過失的醫療介入後,仍會造成病人預後大改變的差別。

第三者,因為我不是學法的,我也只是引用林教授的文章。所以你要說你有理,那我也ok,沒能力在這方面多做爭論。

Rh wrote:
第一,關於數字部份,...(恕刪)


非常感謝RH大您提供的資料,其實這份資料很有建設性,醫界可以好好研究一下,因為這裡面最起碼透露一個訊息,「以刑逼民」是我國「固有美德」,而訴訟風險,確實以五大科為高,這也是我先前提到的,適度的限縮刑事責任是有必要的。

民事的部分,就您舉的這個臺中高分院李醫師的例子,坦白跟您說,我個人也是覺得這個判決的計算方式有點怪怪的,畢竟這是急診醫療,跟一般醫療行為有點不一樣,這個判決的詳細問題,我想蒐集再多一點的資料研究。

最後,小弟想表達一點感想,小弟無意筆戰,不然小弟不會花時間將您的聯結看完。小弟之所以會回您文,也只是想跟您說明一件事,醫法雙方確實存在某種程度的誤會。而這些誤會昇華到一個程度,甚至口耳相傳時,就會進一步造成對立。如果我之前講話比較直接,還請您多包涵,小弟對這個議題其實很有興趣,所以才會一直想在醫法兩邊找到一個能對話的途徑。本想透過個人對於法律的瞭解,消除一些誤會,瞭解真正問題。

我無意與任何人對立或筆戰,甚至有些酸文,老實講,我也不是很在乎。說句實在話,真的要對立,又與我何干?反正立法院決定要怎麼樣,就全體一起承擔,難道酸來酸去,嗆來嗆去,就會對社會比較有助益嗎?就會對問題解決比較正面嗎?

所以感謝各位醫生大大提供的寶貴意見,如果有能力,或許小弟會寫寫文章,不論是誰,小弟都受教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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