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憂鬱 wrote:
所有的醫療從業人員並不需要接受如此無理的汙衊與謾罵
...(恕刪)
轉貼國家衛生研究院「生命暨醫療倫理委員會」
於民國90年所發表之報導:
在醫學領域裡,醫學人文的傳承與經驗的指導是同樣重要。
然而,今日的醫療體系重講求速效與利益,輕培養先賢人文關懷之素養。
導致醫療生態弊病叢生,醫療糾紛層出不窮,醫病關係漸形惡劣,
加上資訊發達媒體大肆渲染報導等扭曲原有的良好醫療文化,
取而代之如紅包文化、藥商餽贈、業績導向等。
昔日先賢風範已不復見,雖然近年來各醫學院校已開始重視「醫療倫理」相關課程。
但不知執業後的醫師是否還重視醫療倫理,
或者早在業績掛帥、醫療糾紛的陰影下而噤聲?
------------------------------------------------------------------------
不是我汙衊謾罵你們,
而是你們的醫界人士或大老看不慣醫界淪喪,
所發出之正義之言,
還是你認為是國家衛生研究院「生命暨醫療倫理委員會」醜化扭曲醫界形象呢?
那你對於他們之言論是否可提出說法反駁,
讓我們非醫界人士了解上述內容皆為汙衊之詞。
小小的憂鬱 wrote:
法律人如能以 Evidence-Base on Medicine 駁斥醫事審議會的決議,豈非更令人佩服其專業與公正
不見小康兄針對專業部分予以反駁,只見不斷重複「醫事鑑定不準,醫醫相護」... 敢問專業判斷為何 ???
煩請法律人釋明:法官的自由心證是建立在何種「醫療專業」來否定醫事鑑定的結果
......(恕刪)
法律人及法院之法官大多都無醫療及相關專業知識(如科技,生化)之專業,
故多倚賴鑑定人即醫事審議委員會或相關鑑定單位,
由相關鍵定報告依其心證(即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決,
因涉及專業,
除非其鑑定結果明顯不符一般人之經驗及常理判斷,
不然法官及法律人不得不接受鑑定人之判斷,
故易生醫醫相互之弊端。
近年來病人的人權及知的權利意識日漸抬頭,
尤其今日醫病關係漸趨於複雜化,醫療糾紛層出不窮,
進一步思索醫病之認知誤差可發現未充分告知病情,
或忽略病人的自主權,是常造成病家實際上及情緒上不能接受事實的結果,
這已充分顯露醫療倫理被忽略。
病人與醫師通常處在「知識不對等」的狀態,
病人很容易被醫師所操弄(manipulate),
也就是病人並不見得知道哪些情況是不合適的,
已經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了。
此外,病人前來就診是信任醫師的技術及專業,
就「尊重病人自主」的角度而言,
病人在沒有得到必要資訊的情況之下,
所做出的決定是無法充分展現病人的「自主」。
台中小康 wrote:
轉貼國家衛生研究院「生命暨醫療倫理委員會」
於民國90年所發表之報導:
在醫學領域裡,醫學人文的傳承與經驗的指導是同樣重要。
然而,今日的醫療體系重講求速效與利益,輕培養先賢人文關懷之素養。
導致醫療生態弊病叢生,醫療糾紛層出不窮,醫病關係漸形惡劣,
加上資訊發達媒體大肆渲染報導等扭曲原有的良好醫療文化,
取而代之如紅包文化、藥商餽贈、業績導向等。
昔日先賢風範已不復見,雖然近年來各醫學院校已開始重視「醫療倫理」相關課程。
但不知執業後的醫師是否還重視醫療倫理,
或者早在業績掛帥、醫療糾紛的陰影下而噤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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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汙衊謾罵你們,
而是你們的醫界人士或大老看不慣醫界淪喪,
所發出之正義之言,...(恕刪)
小弟從未質疑「醫學倫理」的重要性 ... 即便 98 年的今天,舊問題消失,仍有新的倫理議題不斷產生
倫理議題一直也有正式的學術研究 ... 之前有稍微討論過,在此不加著墨 ... 不過這不是原本的文章內容
看來 ... 只好請小康兄吃一下自己說過的話:我沒說過之話不要自己編。
台中小康 wrote:
就是沒有一位醫師願自我審視是否疏失,甚至自大到我不會犯錯,...(恕刪)小小的憂鬱 wrote:
所有的醫護人員,均是兢兢業業、如履薄冰的從事份內工作 ... 再三審視目前的證據是否支持相關診斷、現行的治療有否更強的證據力支持、是否有其他方法更能處理病患的問題 ... 大家也戒慎恐懼,希冀避免些微的疏忽
所有的醫療從業人員並不需要接受如此無理的汙衊與謾罵
一直以為移花接木是 Swiftboy 的強項 ... 原來小康兄不遑多讓 ... 佩服 ...

個人回文也是針對這些夢魘式的喃喃自語 ... 小康兄要不要以 Evidence-Base 解釋一下思路的前因後果
台中小康 wrote:
法律人及法院之法官大多都無醫療及相關專業知識(如科技,生化)之專業,
故多倚賴鑑定人即醫事審議委員會或相關鑑定單位,
由相關鍵定報告依其心證(即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決,
因涉及專業,
除非其鑑定結果明顯不符一般人之經驗及常理判斷,
不然法官及法律人不得不接受鑑定人之判斷,
故易生醫醫相互之弊端。...(恕刪)
證據呢 ??? ... 「易生醫醫相互之弊端」的證據呢 ??? ... 千萬不要是想當然爾 ...

依照小康兄的邏輯「坊間時常聽聞:一般人不懂法律,不得不接受法律人的說法 ... 故易生法匠操弄法條欺壓百姓的弊端 ... 故律師為了賺錢而故意不用白話解釋法條予民眾知曉 ... 故法官判案都是愛怎麼辦就怎麼辦」... 是嗎 ???
依照小康兄的邏輯「民眾與法律人通常處在「知識不對等」的狀態,病人很容易被法律人所操弄(manipulate),
也就是民眾並不見得知道哪些情況是不合適的,已經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了。」 ... 是嗎 ???
私以為,法律人的專業訓練,亦強調邏輯推理與證據的重要性 ... 僅知書空咄咄「因為法律人不懂醫學,所以醫師交相賊,所以醫事鑑定不公」,與庶民何異
指責「醫事鑑定不公正,醫醫相互」... 請加強自身的醫學知識,以證據駁斥醫事審議會的錯誤,其他只是空談
本角點 wrote:
本來不想理這無聊的話題 ...(恕刪)
對照一下 本角點 的簽名檔
本角點 wrote:
修法保飯碗,醫學生不怕競爭,歐美不承認台灣一流學生,公平原則,擋住歐美醫生來台
以及接下來的發言
本角點 wrote:
如果台灣醫學生真的有實力,那就該提升國考鑒別度,.
不要講一堆冠冕堂皇的理由,好像是為了全民好,
結果用1%~3%的甄試去封鎖其他國家的醫學生,根本是怕競爭 ...(恕刪)
以下才是「台灣醫學生聯合會」的正式聲明 ... 參見此處
* 第一,外國醫學教育制度缺乏統一標準,訓練過程良莠不齊,將造成醫療水準產生落差。
* 第二,醫師必須有在職業當地的實習經驗,才能瞭解當地的醫療需求及社會環境,確實處理好在地的醫病關係。
* 第三,各地醫療市場有其特殊性,需有適當的管理與限制醫師總量的政策,才能讓醫療系統發揮最好的品質。
以上聲明,合乎法理情 ... 不知道 本角點 是特意曲解,還是無法實事求是
小弟很怕報應 ... 所以再三斟酌才回小康兄的文 ... 也確實找了些資料來佐證 ... 發文還算認真 ... 慶幸舌頭如今還在
那 ... 本角點 回:舌頭在嗎 ... 意義在哪 ??? ... 恕小弟愚拙,真是不明白
有人回報而站方刪除 ... 或許該回文無意義 ??? 或許該回文蓄意挑釁 ??? 或許該回文亂嚼舌根 ???
或者 本角點 發大願心、慈悲心,提醒眾板友不要撥弄是非 ... 不帶惡意的發言,當不致回饋自身 ... 請放心
欣見法院維護病人人權
⊙ 李聖隆
法院審理醫療糾紛(醫糾)訴訟民事賠償案件,引據八十九年二月新修正民事訴訟法(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規定,將控方主張被告醫師有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轉換予對造是合法、合情且合理的判決。理由如左:
一、司法院提出修正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增列但書「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的理由是「關於…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本條所定之原則(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是事實應負舉證責任的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爰於原條文之下增訂但書。」職是,法院引據此一新法在醫糾訴訟中作出有別於傳統性的判決是合法且應予肯定。
二、醫療鑑定是醫學判斷,判決是法律判斷。判決不能完全由醫學判斷來左右,否則,醫療糾紛判決豈不成為醫療鑑定的「橡皮圖章」?最高法院判例指出「鑑定報告祇為形成法院心證之資料,對於法院審判並無拘束力」。「鑑定報告能否採取,係證據之證明力問題,由法院自由判斷。」均本斯旨。
三、現行醫事法規欠缺明文規定病人得隨時支付影印費用申請拷貝取得自己的病歷影本。但法律卻規定醫糾在打官司前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後才可提起求償訴訟。台灣醫界又千方百計企圖遊說立法限制病人不能打醫糾的刑事官司。一方面希望規避檢察官或刑事法院查扣病歷,另一方面利用民事強制調解之便,探知控方(病人)的攻擊重點,趕在被害人提起正式訴訟前,得以整理病歷。處此不利於病人的現狀下,要求控方必須舉證醫師有過失才可能獲判勝訴,比登天還難。
四、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從七十六年四月至八十五年十二月止(八十六年後迄今的情形未見公布但推測並無改變)鑑定一三四七件。其中鑑定結果醫師有疏失者占十一點八%,可能有疏失者占六點五%,總計十八點三%,不到兩成。假設法院完全探信醫療鑑定作成判決,原告即被害人的求償官司幾乎很難獲勝。偶爾碰到病人勝訴的判決,台灣醫界又群起哇哇叫,台灣病人人權的維護何其坎坷!且醫審會的醫療鑑定,從不公布或署列參加鑑定的委員名單,作法上反不如民國七十六年以前中華民國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的公開作業,且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從不說明鑑定結論的形成過程(如贊成及反對人數或名單,不同或協同意見如何等足供法院認定鑑定意見可採與否的重要事項),均付闕如,形同「黑箱作業」。
病人人權是人權立國的重要一環。法院不採信有瑕疵的醫療鑑定判決病人勝訴,是合法、合情、合理且合乎社會脈動及國家政策的。(作者李聖隆╱律師)
李律師之見解與我相同,
我們皆在實務訴訟上吃了行政院醫事審議委會的虧,
追究其原因,上開鑑定小組之成員中,醫界代表約佔三分之二,
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固占三分之一,然因法界及社會人士,
本身醫學知識不足,無法左右醫療鑑定之結果,
且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舉證一方即病患大多求償無門,
此為我批判醫醫相護之主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