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鬼夜行抄 wrote:
你錯了
依據國賠法的規定..如果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有重大過失或是故意之嫌 政府可以向執行業務的公務員求償
比起這幾年的好幾個國賠案~~從前北市拔河斷臂事件..就可以看出阿扁真的聰明
市府用和解的方式避過國賠...賠償金都由納稅人買單..否則羅文嘉恐怕要被求償不少錢
扁與傷者簽契約 拔河斷臂傷者 市府年賠147萬
國賠精神在於「政府賠償民眾後,須向造成疏失之承辦人索賠」,但扁市府竟用協議書方式,由市府編列預算照顧患者,當時策畫此事件的羅文嘉,因此不用背任何責任,十分不合理。)
國賠幾乎都是全民買單
很少有向公務員求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