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加護病房..我想瞭解這類病情...


boss0809 wrote:
這陣子阿嬤常一直昏睡 很昏沉 連說話都明顯開始不清楚....我懷疑是否也是這個原因...(恕刪)

看你描述的情形腦部可能已經受傷了,但是還是希望你奶奶可以好起來.
不過你們都沒幫他量血糖嗎?不然怎麼會是懷疑呢?
有糖尿病血糖一定要監控千萬不要省小錢或怕麻煩,不然出狀況後悔都來不及.
boss0809 wrote:
今天也協議好 緊急時 不做電擊跟急救 最基本的留一口氣回到家

我很難過 很感嘆 走到人生最後一道關卡 決定權卻不能自己 而在別人手上
要我同意那份切結書 很掙扎 很難過 很不容易 但也不忍心 她承受那些痛苦..


醫師說 : 有時候治療急救都做了 人帶回來了 但繞了一大圈 最後他可能也不會好...


說到這個

今天也協議好 緊急時 不做電擊跟急救 最基本的留一口氣回到家


如果是要在醫院等的話,切記要先把錢準備好,還有準備兩組人馬,不然會來不及,

到時一組人去繳錢辦出院手續,
另一組人收東西等上救護車,

因為把醫藥費繳清,醫院才會放人走.

還有救護車不是隨傳隨到,要等空車,雖然也是很快,


當初我奶奶過世時就是不知道這些,
以為馬上可以搭救護車回家,事後補辦出院手續即可,

沒想到要先繳費辦出院,
所以去找提款機領錢,再等救護車,
知道的人都心照不宣不說,
都說回來才斷氣的,其實....



如果真的已經不行的話就先回家吧,
雖然事後開死亡證明比較麻煩一點,但至少是回到家的..

當時醫生是說在醫院可以直接開證明,比較快
回到家的話,還要跑一堆手續

不過事後家人還有親戚都很後悔..早知先回家,



google 一下

http://www.pczone.com.tw/vbb3/thread/22/45614/

死亡證明書之開立

1.病人若在某醫院住院一天以上由醫院宣佈死亡,死亡證明書應由醫院開立(醫療法第54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一項)。

2.病人在醫院住院因習俗欲回家往生,可持醫院住院證明書委請所在地衛生所或當地合格開業醫師檢驗屍體發給死亡證明書(醫療施行細則第46條第二項)。

3.病人在家人發現緊急情況送往急診途中病故,遺體在醫院,可持先前就醫記錄向所在地派出所備案,請派出所警員作證或請所在地村里長做證,委請所在地衛生所或當地合格開業醫師檢驗屍體,發給死亡證明書(醫療施行細則第46條第二項)。

4.病人在家人未在家或未注視下,在家病故,若有就醫記錄,可先跟所在地派出所備案,請派出所警員趕往現場照相存證,然後委請所在地衛生所或當地合格開業醫師檢驗屍體發給死亡證明書(醫療施行細則第46條第二項)。〈以上2∼4點即所謂行政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疑為非病死者(即意外、自殺、他殺、不詳),應保持現場立即向派出所報案,轉往刑事組,相關人士前往刑事組製作筆錄、現場照相,全案移往檢察官,由檢察官相驗現場及遺體,再製作筆錄,由檢察官判斷有無解剖必要,然後依檢驗結果,發給死亡證明書。(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五項)〈此即所謂司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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