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生的犯罪率竟然是世界第一


k4210 wrote:
閣下雖然身為醫療圈外...(恕刪)


不敢不敢,其實k4210大也有看出重點,問題確實是在「濫訴」
k4210見解相當精闢,小弟受教了。
小弟是認為,討論任何問題之前,還是應該要把「定義」弄清楚
不然很容易形成雞同鴨講,各自表述的局面
就以「除罪化」來說,在法界來看,這個用語是指「完全除去刑事制裁」,也就是「不用刑罰處罰」
但是對照各位醫師大大所提的法案內容,很顯然只是將刑罰門檻提高,而不是完全除去刑事責任
不知小弟是否理解有誤呢?
醫療行為是不是應該提高刑事處罰門檻,小弟認為是可以討論的
但是若是「完全除去刑事責任」,那小弟就會覺得有點弄錯問題了
所以小弟才會認為前面大大說的「合理化」
其實比較貼近目前醫界的主張

我國的濫訴,也不是只出現在醫療糾紛領域
長期以來,刑事訴訟完全不用負擔裁判費等訴訟成本
刑法本設有偽證及誣告罪
但實際上的操作,成罪的實在少之又少
這樣的結果,確實造成有些人濫用刑事程序
反正敗訴也不會有任何付出任何後果
那大肆提告何樂而不為?
今天醫師面臨濫訴,其他領域的人員又何嘗不是這樣?

純粹以民事來處理,可以解決問題嗎?
這點小弟是懷疑的,因為當案件都灌進民事領域時,是否就不用鑑定?
如果民事領域一樣需要鑑定,那會降低使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機率嗎?
另外,要如何照顧訴訟的弱勢者?畢竟在醫療領域,其實是存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
不可否認的,今天各位醫生大大如果要跟我講醫學名詞、醫學理論
恐怕我會睡給各位看(笑)
那一般民眾在民事領域,是不是真的有能力自負舉證責任呢?
舉個極端的例子,醫生確實有過失,但是病患無資力的情況下
一方是經濟、資訊強勢,另一方是經濟、資訊弱勢
會不會因此而使病患求助無門呢?
這樣的觀念能否被社會大眾接受?
恐怕仍有疑問。
弄得不好,對於醫病關係的破壞,可能是更嚴重,而不是更輕。

另外有些大大會提出一些判刑的數據來說明司法體系如何如何。
不過在解讀數據時,淺見認為應該要更謹慎
在這些數據中,小弟更好期的是,這些被判刑的案例中
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有過失的比率是多少?
如果一個案件連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師組成)都認定有過失
那要求除罪化(完全去除刑事責任),是否合理呢?
其實大家可以思考。
最好能藉由這個機會,一併檢討訴訟成本的配置


Rh wrote:
前面的人寫很清楚了,醫師不是要把整個醫療行為全去刑化
而是沒有明顯疏失或違反醫療倫理的醫療糾紛以民事訴訟就好。


如果是這樣,那麼醫生還是會被告
因為在台灣,訴訟的使用成本低到你只要躺在家裡寫一張紙寄到法院、檢察署就可以告了
極端一點,如果是大大您,反正沒有成本,您要不要告?
就算提高到民事講的「重大過失」,還是要開庭,還是要鑑定吧?
畢竟,不開庭,不鑑定,如何知道是不是「重大過失」
那麼,問題解決了嗎?好像沒有耶。
這也是為什麼小弟認為,問題不是在是否有刑責
還是在於訴訟制度的使用成本是否合理。
還有,小弟一直有個疑問,在這些被判刑的案件中
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有過失」的比率是多少呢?
如果這些案件是依照醫審會的意見判斷
那這樣的結果,會不合理嗎?


boyce2010 wrote:
今天晚上看tvbs台...(恕刪)


若要醫療除罪化,這要先澄清兩件事:
1. 如何判斷醫師的醫療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2. 誰來判斷??

dm77 wrote:
我覺得數字錯很大,一...(恕刪)


你說得很對
過去我遇到過一個病人家屬要告洗腎室的護士
她老公說老婆洗腎洗到一半沒了呼吸心跳
大喊救命都沒人理他
護士小姐姍姍來遲
護士小姐說他一聽到喊救命馬上一瞬間就過去了
很即時地進行了急救過程,也馬上呼叫當班醫師
家屬大罵護士小姐不要臉,說謊,沒良心
護士小姐說妳們才是睜眼說瞎話

結果我問洗腎室主任 為何裡面沒有裝攝影機
他說是為了保護病人隱私
洗腎室那麼多人是需要有多隱私阿
聽了真是快吐血
wirklich1021 wrote:
如果是這樣,那麼醫生...(恕刪)


之前看到的數字..不過暫時找不到來源

醫審會認定有疏失,而法官判決有罪的約是3成左右
醫審會認定無疏失,而法官判決有罪的約是1成左右


不過目前最大的重點並不是在於醫審會認定問題
而是在於刑事訴訟這塊
因為刑事訴訟這塊標準太寬鬆了,只要病人想告就可以叫檢察官調查去起訴,導致醫師反而得疲於奔命而無法專心於醫療事務。
且前面也提到,不過相對於海洋體系的美英,或是大陸體系的德國,台灣的醫師被刑事起訴和判刑率都太高了,這反而是在阻礙醫學的成長(太高的起訴和判刑導致醫師不願走高風險的科別,即使事後你有機會被判無罪,但是光上法院這段就夠讓你對醫療本身無法專心)。

而且在英美,即使是有疏失也不代表是要判刑,我前面提到的器官移植血型搞錯,和誤打脊椎藥物的事,其實都是非常嚴重的疏失,甚至病人死亡,但事後醫師都沒有被判刑,原因在於醫療疏失本身往往是一連串的系統性錯誤所造成,並不只是最後一個犯錯的人導致的錯誤。像血型搞錯的例子來說,整個器官移植作業中有無雙重確認的機制避免血型搞錯,這才是避免事後再發生一樣悲劇的重點。而像誤打脊椎藥物,也是跟藥物的雙重確認,醫師對臨床操作熟析度(與醫院調度作業有關)等等都有關聯。以國內來說,像是北城疫苗施打錯誤、愛滋器官移植問題,其實通通都是系統性錯誤問題,把醫師抓去關根本解決不了問題。反倒是動紮把醫師抓去關,只會讓醫師更不敢去承認自己的錯誤,讓醫師在面對醫療疏失時逃逸面對甚至出現竄改病歷,淹滅事時的作法(因為你要是敢承認錯誤就會被抓去關)。在英美,他們反倒是鼓勵醫師講出自己錯誤,甚至讓醫師關起來自己討論錯誤,真的有糾紛是以民事去解決,而非把醫師抓去關。這種作法才是鼓勵醫療進步的方式。
完全沒有人回應的一篇文章
7/23的新聞:
洪姓婦人因肝硬化病情到台大醫院就診、住院,但不久引發腹膜炎等病情死亡,洪婦子女質疑台大醫院、醫生有醫療過失,提出民事求償,一審判家屬敗訴;但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台大醫院有侵權賠償責任,昨改判台大醫院須賠償家屬四十萬元。此案還可上訴。
一審認定醫師對洪婦診療等行為,符合醫學行規,判洪婦家屬敗訴;但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合議庭認定台大醫院有侵權賠償責任,昨判應賠償洪婦子女共四十萬元。

什麼是侵權賠償責任
看起來是醫療過程完全沒問題還要賠40萬

法界現在是這樣子對待醫療業
狀況相當的不利而且未來更加悲觀
要醫療去刑化是天方夜譚
我只覺得醫界越想要爭取醫療去刑化
他們就把你弄更臭更難堪
識時務者為俊傑,適可而止吧

過去四大科吃力不討好放射科也紅了幾年
後來中榮放射科住院醫師受不了訴訟壓力自殺以後
放射科瞬間變冷門
雖然後來判無罪
但是人都死了也沒意義了
選科不是只看興趣而已
安全很重要
Rh wrote:
之前看到的數字..不...(恕刪)


醫審會的認定當然也是問題啊?
不然難道RH大當法官、檢察官都是超人,可以完全瞭解醫療領域?
不幾乎都是依照醫審會認定嗎?
那連醫審會也認為有過失的情況下,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會不合理嗎?

致於疲於奔命,那真的是沒辦法,不要講醫界
其他領域的人,在面臨濫訟的時候,也是一樣的
小弟就有一個朋友,是被告到幾乎每天每天在法院的
如果是賣帳戶的那更慘,有時候甚至全臺灣都有人被騙
每個法院、檢察署都有案件,光是出庭,就不知道環島幾次了。


wirklich1021 wrote:
醫審會的認定當然也是...(恕刪)


前面我也寫了
事實上即使醫審會認定無疏失..醫師仍然有一成多會被判刑
而且很有趣的事..即使是有疏失..醫師被判刑機會也只有3成左右
照常理說,醫審會認定有疏失應該醫師100%會被判刑(或接近100%)
認定無疏失醫師應該就無罪, 但居然也有1成多機會會有罪

也就是說醫審會鑑定結果根本不是法官拿來判決的依據
反倒是法官的自由心證才是重點..
所以運氣好遇到對醫師好的法官..那就算醫審會認定你有疏失你還是有機會沒罪..
而運氣不好遇到對醫師不好的法官..就算醫審會認定你無疏失還是有機會變犯人..

另外我上一篇也補述了..頻繁地以刑事來對待醫療糾紛中的醫事人員,不會導致醫療的進步,也不會讓以後的病人獲得正義,而只會讓醫護人員更不敢走高風險科,因為多做多錯,而導致的下場就是台灣人民獲得不到好的醫療資源(像婦產科一樣)

wirklich1021 wrote:
那連醫審會也認為有過失的情況下,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會不合理嗎?...(恕刪)


醫審會認為有過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合理
但醫審會認為無過失,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這就比較怪了??

rexone777 wrote:
醫審會認為有過失,檢...(恕刪)


這個真的比較怪,所以可能還是要把判決找出來看,才比較能看清全貌。
最好是能夠找到最高法院確定的案件
畢竟,刑法上的過失責任,跟民事的過失責任是很不一樣的
有的時候還牽涉到鑑定報告的寫法,有的鑑定報告前面寫「無過失」,但後面又附了一堆但書「如果…就能如何如何…」,那請問這樣到底是有過失,還是無過失?


Rh wrote:
前面我也寫了
事實上...(恕刪)


這點小弟也同意,刑罰具有最後手段的特性,不應該拿來任意使用
在醫事領域,是不是一定要遵守傳統刑法「1%過失也算過失」的原則,或是改採
民事重大過失的概念,甚至採取「賠償」、「免刑」,都是可以討論的。
但是,即便如RH大所說,都拉到「重大過失」,但是否是重大過失,還是需要判斷啊
到時候標準是什麼?由誰來決定?
不可能都不調查就判斷吧?
那這樣不是仍然有訟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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