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4210 wrote:
閣下雖然身為醫療圈外...(恕刪)
不敢不敢,其實k4210大也有看出重點,問題確實是在「濫訴」
k4210見解相當精闢,小弟受教了。
小弟是認為,討論任何問題之前,還是應該要把「定義」弄清楚
不然很容易形成雞同鴨講,各自表述的局面
就以「除罪化」來說,在法界來看,這個用語是指「完全除去刑事制裁」,也就是「不用刑罰處罰」
但是對照各位醫師大大所提的法案內容,很顯然只是將刑罰門檻提高,而不是完全除去刑事責任
不知小弟是否理解有誤呢?
醫療行為是不是應該提高刑事處罰門檻,小弟認為是可以討論的
但是若是「完全除去刑事責任」,那小弟就會覺得有點弄錯問題了
所以小弟才會認為前面大大說的「合理化」
其實比較貼近目前醫界的主張
我國的濫訴,也不是只出現在醫療糾紛領域
長期以來,刑事訴訟完全不用負擔裁判費等訴訟成本
刑法本設有偽證及誣告罪
但實際上的操作,成罪的實在少之又少
這樣的結果,確實造成有些人濫用刑事程序
反正敗訴也不會有任何付出任何後果
那大肆提告何樂而不為?
今天醫師面臨濫訴,其他領域的人員又何嘗不是這樣?
純粹以民事來處理,可以解決問題嗎?
這點小弟是懷疑的,因為當案件都灌進民事領域時,是否就不用鑑定?
如果民事領域一樣需要鑑定,那會降低使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機率嗎?
另外,要如何照顧訴訟的弱勢者?畢竟在醫療領域,其實是存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
不可否認的,今天各位醫生大大如果要跟我講醫學名詞、醫學理論
恐怕我會睡給各位看(笑)
那一般民眾在民事領域,是不是真的有能力自負舉證責任呢?
舉個極端的例子,醫生確實有過失,但是病患無資力的情況下
一方是經濟、資訊強勢,另一方是經濟、資訊弱勢
會不會因此而使病患求助無門呢?
這樣的觀念能否被社會大眾接受?
恐怕仍有疑問。
弄得不好,對於醫病關係的破壞,可能是更嚴重,而不是更輕。
另外有些大大會提出一些判刑的數據來說明司法體系如何如何。
不過在解讀數據時,淺見認為應該要更謹慎
在這些數據中,小弟更好期的是,這些被判刑的案例中
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有過失的比率是多少?
如果一個案件連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師組成)都認定有過失
那要求除罪化(完全去除刑事責任),是否合理呢?
其實大家可以思考。
最好能藉由這個機會,一併檢討訴訟成本的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