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於102年1月11日向桃園龍潭杏昌牙醫就診以健保方式看診,醫師說需額外自費治療(補牙)費用為16000元,當日就診完已經晚上11點左右,護士說需先支付些訂金(護士原本希望能先支付一半費用為8000元),但是患者沒預料到今日療程會需要龐大費用,所以只能硬是從錢包湊出1000元作為訂金。
102年1月12日中午聯絡杏昌牙醫,詢問改用健保給付方式治療可否(當然材質就有差異),護士回覆可以及無須額外負擔費用,這樣就不用花16000。
102年1月15日複診杏昌牙醫治療完,向醫師要求退回原先訂金1000元,醫師拒絕退還。
爭議所在:
因為完全未使用自費療程也向醫師說明用健保方式治療,然後向醫師要求退回原先1000元費用卻說已付訂患者毀約在先故不退費。可是明明兩次就診都用健保,不了解用了哪些自費東西?無故就這樣押住1000元不退還!醫師都無法正面回應我,頻頻說患者毀謗業者汙辱他們的專業反而威脅要提告?!
友人與牙醫診所在當初收取1000元無簽訂任何醫療契約,也沒開立任何額外收取費用的單據,診所護士小姐甚至在收取訂金及事後電話對談中,完全無提及訂金付定便不能退或著想改回健保但是訂金是不能退回等事項提醒患者。若有提及,友人絕對會在支付1000元時慎重考慮或著他日在做決定。
1月15日要求退還時,護士還說患者於電話中無問起訂金之事所以就未告知,這種事情不是收取款項者應該自己主動告知嗎?否者一般人都會認為這種訂金是可以退的,況且是在事隔12小時左右就馬上來電取消。為什麼在電話中未主動告知?!最後還認為是患者自己的問題?!
這樣的過程訂金真的不能退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