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補稅通知,其中一項是由於前年兒子肺炎住院
由於正本收據請領保險
副本收據為醫院蓋有"與正本相符"的章
但國稅局不予承認扣除額需另行補稅
打電話詢問後
告知已請領保險金 故不能列舉扣除額
那代表:
1. 以後正本只能留用國稅局報稅用, 副本留用保險理賠?
2.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也列為是該保險公司的扣除額嗎?否則怎麼我所繳的醫療費用不能當成扣除額?
3. 保險理賠是我繳交保險費所承擔的風險理賠,應該與列入扣除額與否無關吧?
4. 以前相同的情形下,都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但承辦人員卻說那要重新複查我以前的稅務
感覺國稅局都在玩文字遊戲!
正本 不等於 "與正本相符"

正本=A ; B=與正本相符

A=B ?? 搞混了啦~

文章關鍵字
就我的了解, 若你以請保險公司給付醫藥費支出, 本來就不能列舉扣除.
除非是部份醫藥費未獲得保除給付而保險公司也未退還收據時, 你要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證明, 及加蓋保險公司印章的原醫藥費用收據影本, 才可以申請減除.

你提到你已申請理賠, 自然就不能在所得稅減除, 應該要補稅.

chanjung wrote:
就我的了解, 若你以...(恕刪)


與保險公司及醫院服務台確認後,確實如此,感謝 chanjung大說明,還是乖乖補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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