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正本收據請領保險
副本收據為醫院蓋有"與正本相符"的章
但國稅局不予承認扣除額需另行補稅
打電話詢問後
告知已請領保險金 故不能列舉扣除額
那代表:
1. 以後正本只能留用國稅局報稅用, 副本留用保險理賠?
2.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也列為是該保險公司的扣除額嗎?否則怎麼我所繳的醫療費用不能當成扣除額?
3. 保險理賠是我繳交保險費所承擔的風險理賠,應該與列入扣除額與否無關吧?
4. 以前相同的情形下,都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但承辦人員卻說那要重新複查我以前的稅務

感覺國稅局都在玩文字遊戲!
正本 不等於 "與正本相符"
正本=A ; B=與正本相符
A=B ?? 搞混了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