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隊定名為「大台南T.D.C自行車俱樂部」以下簡稱本隊。英文名稱定為(Tainan Demon Club)
第 二 條:本隊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之。
第 三 條:本隊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隊以認識自行車運動,宣導飆車的危害性,進而遏止飆車歪風,防止青少年朋友蒙受意外傷害,提倡老、中、青、少年正當休閒活動及寓教於樂,提高生活品質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創設會址址設於台南市海安路三段32巷29號,以台南縣市行政區域內為組織區域,連絡會址由當任之總幹事自行選定。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隊任務如下:
一、協力維護社會善良風俗、推行政府政令。
二、舉辦有關自行車講座。
三、定期舉辦自行車活動。
四、謀求隊務發展。
第三章 隊員
第 六 條:本隊隊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正式隊員。
二、榮譽隊員。
第 七 條:正式隊員、榮譽隊員,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一、凡居住台南縣市行政區域內,性別不拘,無不良素行者,贊同本隊章程者。
二、正式隊員經次團隊長確認有持續參加該團活動並確實遵守活動規範者,填寫由隊長屬名之入會表推薦參加。
三、榮譽隊員為無法持續參加次團活動但熱心支持次團活動,填寫由隊長屬名之入會表推薦參加。
第 八 條:正式隊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罷免權。
四、隊員應享有之權利。
榮譽隊員之權利如下:
一、隊員應享有之權利。
第 九 條:隊員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隊章程及決議
二、繳納常年會費。
三、擔任本隊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隊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隊: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通緝有案者。
三、褫奪公權與受刑事處分者。
四、不遵守本隊章程及違背本隊決議者。
五、不繳納會費及停止活動一年以上者。
第十一條:隊員出隊或除名,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與職責
第十二條: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理事會為執行單位,監事會為監察單位,均獨立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決算。
第十四條:本會次團體之隊長為當然理事成立理事會,另設監事五人,由全體隊員推舉理事之外人員選舉之,成立理監事會,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三人,遇出缺時依序遞補,至原任者餘期為限。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召開隊員大會之事項。
二、審定次團入會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總幹事等會務幹部。
四、聘請顧問及隊務人員。
五、擬定工作計劃、預、決算。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推選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聯絡人一人。總幹事對外代表本隊;副總幹事對內綜理會務,總幹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幹事代理;連絡人負責理事會通知事宜。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收支經費、歲入歲出預算案。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查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理事之任期由該次團會員選舉委任,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二十條:監事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廿一條:經理監事推舉之總幹事及常務監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名,顧問數人。
第廿三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所決議交辦之事項。
二、保管印信、文書檔案、物品採購與保管。
三、經費收支、辦理年度預、決算。
四、總幹事以下設副總幹事一人、以下人選由總幹事挑選無須選舉,幹事一人協助總幹事會務,分設活動組、財務組、文宣組、醫護組、維修組、連絡組、服務組,各組設組長一人。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隊員大會分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二種,由理事會或總幹事召集時應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臨時大會應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時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隊員大會之決議以隊員過半數之出席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之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隊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等。
五、其他與隊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合併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七條:本隊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新台幣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每人年繳新台幣伍佰元。
三、熱心企業團體或熱人捐獻贊助。
四、其他贊助。
第廿八條:本隊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 十二月卅一日 止。
第廿九條:本隊如解散,所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訂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本章程經隊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變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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