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若社區內有人老是將機車停在公共空間(不是規劃的停車格),尤其是停在通道附近,雖不置於無法進出,還是會造成出入不便,因為不是馬路,無法請拖吊車來拖吊,經主委道德勸說很多次,仍然無效,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這些惡鄰?比如公布車主姓名張貼於佈告欄,或是將其機車上鎖...等,可以在開管委會時提出罰則嗎?對於沒有公德心的鄰居,實在很傷腦筋。
有沒有人有遇過這種事,可以請教一下該如何處理較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截文如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罰則如下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