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份租約,是文具店買的租約,但簽約雙方加註一條約定:
「承租人租金拖欠二週以上,本合約自動解除,承租人應立即遷出,並將所有物品移走,未移走之物品,承租人同意由出租人以廢棄物清除」
請問此條款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承租人不付租金,又不遷走時,房東用此條款解除租約,並收回房屋,那不就不用走冗長的法律程序要求租客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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