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突然禁止養狗,我的狗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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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本來已經不想再為這個議題講那麼多,累死我了,但偏偏還是有人,要以一個訴訟標的僅有1000元,且敗訴方根本未做任何有效攻防之的簡字案件,率而稱「果然法院支持管委會有權禁止養狗」,而刻意忽略重點是在『區權會通過之住戶規約,到底是否可以有如此大的效力?』才是最重要的爭點及訴訟勝敗之關鍵。我只好作最後一次意見分享,不過在作之前,我還是要提一下,樓上p61534大大提的「養狗人跟沒養狗永遠難交集」確實有道理,所以我下列意見,只是希望讓不清楚法院訴訟實務的網友們多一些瞭解,並非鼓勵養寵物人士要與住戶規約對抗,反而是希望養寵物人士應該先要有公德心及極佳之自制力,並讓大樓住戶至少有1/3的人喜歡你的寵物,這樣追根究底,就根本不會通過「禁養寵物」之規約,就不會有以後之糾紛。
1.有關alex6619大大所貼的「99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之效力、形成輸贏可能原因及應該如何攻防,我前文已提過,不再贅述,大家要先去看前文再來看本文,這樣比較正確。
2.本樓所衍生之爭議,亦即這種訴訟最大爭點及訴訟勝敗關鍵,就是『區權會合法通過之住戶規約,到底是否可以有如此大的效力?』
3.我先問一個問題,假設您所住的大樓,剛好有以下兩種大部分住戶都不喜歡的情形發生,您會比較在意通過那個規約(請捫心自問即可,不用表示意見,而且我也不會針對第二個議案作任何回答)。會這樣問,是要先建立,以一般人的法感情,下列兩個議案所通過的住戶規約,那一個比較應該被維持或通通都要維持?
(1)因為有住戶養狗,造成其他住戶之不便,故欲通過「禁養寵物」之住戶規約。
(2)因為有一住戶出租給人作收容及安置愛滋病病患中心,故欲通過「住戶不得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及精神病患,或經營類此行業及經營色情等妨害公序良俗並影響鄰居生活安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行業」之住戶規約。
4.有一個社區剛好有上開第二個議案之情形,當然無庸置疑,絕對會通過「住戶不得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及精神病患,或經營類此行業及經營色情等妨害公序良俗並影響鄰居生活安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行業」的住戶規約。然後就有了訴訟(注意喔,這是訴訟標的100多萬的重訴字案件,可不是上開訴訟標的僅有1000元的簡字案件),而兩造的爭點雖提了一堆,但真正重要且決定勝負關鍵的,就是『區權會合法通過之住戶規約的效力?』。而跟眾多國民一樣的法感情,大部分人都會認為這樣的住戶規約既已合法通過,且「禁止住戶不得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及精神病患,或經營經營色情等妨害公序良俗並影響鄰居生活安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行業」的規約,一點都不過份,應有其絕對效力,所以管委會並沒有請律師,而且也贏了,一審判管委會勝訴(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42號)。
可惜的是,案件上二審後,來個大逆轉,二審認為所通過的住戶規約違法(還尚未討論到是否違憲),故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管委會敗訴,而且因訴訟標的未超過165萬元,不得上訴三審而告二審定讞(台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012號)。
5.說了那麼多,就是要給一個觀念,『區權會合法通過之住戶規約,並非就如部分網友所提的---有絕對的效力』,而是應該就個案去認定。該案一審法院認為該住戶規約未抵觸「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且被告亦未提出「抵觸憲法」之確切證據,而判被告輸。但二審法院認為該住戶規約抵觸「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而違法,故根本無庸去討論是否違憲,即判管委會輸,並且確定不得上訴。且不要忘了,台灣高等法院可是各地方法院之老大,這樣的判決可遠比上開簡字判決有更重要的地位。
6.最後,我想我提了那麼多,應該仍然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之兩種極端情狀,所以,就這個議題我就不再回應,太累了。大家還是應該回到我一開始所提的「養寵物先要有公德心及極佳之自制力,並讓大樓住戶至少有1/3的人喜歡你的寵物,這樣追根究底,就根本不會通過禁養寵物之規約」。


啊,怎麼卡樓了,解卡樓~~解卡樓~~
啊,怎麼卡樓了?再解卡樓~~再解卡樓~~
最新消息,該住戶(即哈士奇*2)已發函管委會,言明
"表示反對",並說明住戶規約本身也沒有朔及既往的效力,
簡單有力,看起來根本輪不到我擔心

kcw0123 wrote:
最新消息,該住戶(即哈士奇*2)已發函管委會,言明
"表示反對",並說明住戶規約本身也沒有朔及既往的效力,
簡單有力,看起來根本輪不到我擔心

樓主還是看看前面 p61534 的文章吧,
基本上個人是認同他的說法,
養寵物的人跟不養寵物的人的想法是差很多的,
既然管委會能通過這項規定就表示不養寵物的人佔多數,
那你們反對或無視規定就等於跟大多數人作對,
你確定真的要這樣做嗎?
再次提醒這觀念上的差異不是其它事可比擬。

前面的大律師雖然講法律講的很有道理,
但實際上要面對的還是你,
個人認為其他從實務上來的說法才是你應該認真思考的。
perishers wrote:
應該去住透天...(恕刪)


我住社區大樓。但是我同意你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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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紋身 wrote:
但偏偏還是有人,要以一個訴訟標的僅有1000元,且敗訴方根本未做任何有效攻防之的簡字案件...(恕刪)

感謝龍律師的補充說明,獲益良多
不過,有個疑問,訴訟費1000元,就代表標的金額1000元嗎?

另外再提供一個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結果:養寵物的住戶需將飼養之動物全數遷移
內容沒細看
是否規約通過前養狗,仍須將狗遷出?
(通過前那段時間養狗既往不究,通過後繼續養狗還是得處罰?)
(管委會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否則罰3千-1萬五,得連續處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01991號
               .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
國97年6 月6 日台內訴字第0970050931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
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事實概要:..原告...為「金門大廈」...住戶,...飼養狗類10隻,違反金門大廈住戶
規約...:「...禁止飼養貓、狗及鳥類等寵物」規定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
4 項規定,經系...管理委會...以陳情書請求被告依法處置,經被告查核屬實,乃以... 號函(下稱原處分)依該條例第47條第2 款規定,命原告於文到7 日內自行將飼養之動物全數遷移完畢,並報請復查,否則將依法處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alex6619 wrote:
感謝龍律師的補充說明...(恕刪)


本來是說過不再對這個爭議發表意見了,不過因為alex6619大大向我提問了一些問題,所以只好再簡略回一下。
1.訴訟費用1000元,係指訟爭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又或者有些很簡單但又無法計算金額或價額之訴訟(例如請求返還某證書或如該案之禁養狗),所以一般而言,訴訟費用1000元的訴訟,是法院民事庭受理案件,價額最少也最簡易的案件,當然其訴訟程序就不會那麼嚴謹與繁複。
2.有關住戶規約[朔及既往]的問題?
(1)首先要講的是,法律倒不是完全沒有朔及既往的規定,只是很少見,所以不能認為絕對不能朔及既往。
(2)既然只是區權會通過的規約,那成立時更不會去考慮各種法律通規或習慣,所以如果某一個社區通過了[可以朔及既往禁止養狗]的規約也非常有可能。又或者規約雖未明訂[朔及既往],但是否可如alex6619大大所提問[我今天通過了啊,所以你從今天起不能養,跟你何時入住本社區無關]?
(3)所以,都得回到所訂立的住戶規約是否有違法或違憲的問題?倘若承審法院認為住戶規約未違法或違憲,那縱然是明文訂立[朔及既往],或者用解釋的[今天通過了啊,所以你從今天起不能養,跟你何時入住本社區無關],都會有效。因此,樓主跟哈士奇的飼主,其實是不能那麼放心的。
(4)當然倘若規約明訂了[朔及既往]或想用解釋的方法去[朔及既往],那確實會讓承審法院比較增加該規約違法或違憲的心證。另外個案事實更是一個讓承審法院考慮該規約是否違法或違憲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被告住戶有沒有[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alex6619大大引的兩個個案事實,一個養了4隻,一個養了10隻,縱然讓一般愛狗人士來判斷,也會覺得太多而有妨礙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寧的可能。
(5)所以回到我前幾篇文所提,要對抗已合法通過的住戶規約真的可沒那麼簡單(這也是我曾提過,因為豪宅貴婦是比較有時間跟金錢去對抗規約,所以豪宅例如帝寶等等的管委會,可能是認為不好惹,而不去作禁養寵物之規約),最好的方法應該是「養寵物先要有公德心及極佳之自制力,並讓大樓住戶至少有1/3的人喜歡你的寵物,這樣追根究底,就根本不會通過禁養寵物之規約」。
(6)又若已通過禁養寵物之規約,那就趁未進入訴訟前,趕快去敦親睦鄰,讓大樓住戶至少有1/3的人喜歡你的寵物,那就算無法成功改變規約,但若有很多住戶喜歡你的寵物,那管委會應該就不會向你提告。又縱管委會因部分偏執人士強烈要求而不得不提告,日後涉訟時,只要有部分住戶願意出庭作證,你的寵物並未[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也間接證明了該規約的不合法與不合理,那就有機會增多承審法院認為該規約違法或違憲之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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