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意思即除了有劃雙黃實線的分向限制線車道外,行人可以人喇喇穿越任何一般車道的。不一般的車道如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連撞到在路肩散步的行人,都有新旸報導被罰至少NT$6000,若致人於死則有過失殺人之虞,原因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當然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規定,行人禁止理論上不應該出現在高速公路上。總結就是,保全站到路上,你就一定要讓他,不然依行人路權優先這個大帽子,你的事情會比較大條。至於你舉發他的話,他最多罰300~600。
有時在路上我們不難發現好多橫衝直撞的人,我真不知道他們心中在想什麼?事業真的那麼忙嗎?那我想勸那些人還是早點改行比較好。把車速放慢點,在路上多點忍讓,大家都會平安許多的!有時真的去思考一下,比如說這一趟路程共10公里,你開時速 100公里花掉了6分鐘;若是改開 50公里花掉的時間變成12分鐘,你多花了 6分鐘,但這 6分鐘會讓你變得從容平安許多的!快了那 6分鐘能讓你做什麼?可能是可以...蹲個廁所或抽根煙吧?用危險換來這幾分鐘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