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疏忽或過失在保
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
物,因設置,保養或管理有所欠缺,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廣義之公共責任風險包括在處所內,及處所外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時,因處所設施,工作物,機械,工具有瑕疵,缺失或管理不善,保養不良或因工作人員之疏忽,過失,而引起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付之賠償責任風險
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承保者,僅限於在完工使用中之處所範圍之公共責任風險,又稱為處所責任保險
所承保者,僅限於在完工使用中處所範圍之公共責任風險,又稱處所責任危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