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l_Justice wrote:
減少危險?請問數據何在?就憑「大家大多數認為可以減少危險」?這叫「人治」!不是「法治」好嗎?!
那機車對機車被撞就不會找管委會?只有汽車撞機車會找管委會?這種觀點實在很好笑!
...(恕刪)
機車與行人體積小被柱子擋住雙方不易察覺當然危險,如果本來可停200台汽車又加停機車200台,車流量增加不會相對危險嗎?
確實喔!正常汽機車分離管理,一但發生事故住戶比較不會遷怒管委會,汽機車混停時就保佑大家都很遵守動線跟停車規定.

車位有獨立權狀就可以隨便停,這種觀點也實在好笑!汽機車分道,也能隨便你停嗎?

就算車位你有獨立權狀,違反了團體共同利益,上法院也不見得穩贏的,有些社區會敗訴是規約根本沒有走完最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