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民法有規定,六個月內漏水的話,可以跟前屋主求償...不知是否正確...
這種情況前屋主一定不會理你 要告他 費時又花錢

不如好好和樓下商量 錢一人一半 維修好還是好鄰居

至於施工後好不好看的問題 就要找好的師傅來施作了

房子也買了 至少要住好幾年 還是和鄰居維持友好關係比較重要

換個角度想 假設是你家漏水 是不是也希望樓上能配合施工 儘快維修呢?

我原本是說要跟樓下一人負擔一半
可是今天他去找社區主委來跟我說
那條水管是我家的水管
所以要由我全額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說的要共同分攤
是指共同樓板裡面的共用管線嗎?
還是只要是樓板裡面的管線就要共同分攤費用呢?
請高手指點...
如果漏水是可歸咎於單方的話是要由單方負責的

而不是雙方

因為如果是你家的自來水給水管路或是樓板防水貨是排水管破裂

都是因為單方面造成的

責任歸屬是由造成那方負責

而且另一方還可要求您負起修繕責任

可有法院判決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寫的我個人是覺得蠻模糊,但大意是指在「共同壁」裡的管線,而不是去分辨哪一家的水管。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共同壁內的,就是各負一半。(條文請行尋找,抱歉!)

P.S:以上情況是指非人為因素,意指並非施工或破壞等方式,而是年久失修自然繡蝕漏水的情況,得適用此法。也就是說若能指出是有施工等人為因素而造成的,那就是必須由造成此狀況之一方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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