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過世了會產生「繼承」的問題
但「繼承」有權利也有義務,如果還有比土地價值更高的債務呢?

這問題還不到什麼土地或地上權是誰的
「繼承」問題得先完成
如果有債務那土地債權人可以處分
如果沒有人要繼承,充公國庫
接下來才有土地買賣及土地所有權及地上權的問題

如果一直在日本,過世了也沒有回來
.. 那如何取得死亡證明,產生「繼承」手續才是問題
es大所指的是怕債務高於繼承所得之遺產
當然債權人有大於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的地位
但只要到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地謄本,在他項權利部上有無其他擔保物權
就可解決這項問題
若沒上述他項權利人之存在,當然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為最佳保障!!

聯絡日本在台協會,幫忙協尋找人,確認死亡後,方可申請
查了地藉資料,就算土地沒有設定抵押,又能怎麼樣?

人過世了,沒有完成繼承手續,查什麼都沒有用。
人都過世了,找誰辦過戶?

找不到人,就是辦失蹤證明,
出國會有出境記錄,過了七年;就可以再向法院申請死亡證明
便可完成繼承手續,不然以代繳稅金為債權,申請土地抵押

是又 wrote:
當然可以!
只要依法取得地上權,蓋100次也可以...
(恕刪)


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旦地上權是指你現有的屋子的所有使用權力
旦拆掉後不表示你還有權在重新建築才對
因為光一個建照需要土地所有人的簽名你就沒了
你怎麼去建??更不用說蓋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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