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過世了會產生「繼承」的問題但「繼承」有權利也有義務,如果還有比土地價值更高的債務呢?這問題還不到什麼土地或地上權是誰的「繼承」問題得先完成如果有債務那土地債權人可以處分如果沒有人要繼承,充公國庫接下來才有土地買賣及土地所有權及地上權的問題如果一直在日本,過世了也沒有回來.. 那如何取得死亡證明,產生「繼承」手續才是問題
es大所指的是怕債務高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當然債權人有大於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的地位但只要到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地謄本,在他項權利部上有無其他擔保物權就可解決這項問題若沒上述他項權利人之存在,當然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為最佳保障!!
查了地藉資料,就算土地沒有設定抵押,又能怎麼樣?人過世了,沒有完成繼承手續,查什麼都沒有用。人都過世了,找誰辦過戶?找不到人,就是辦失蹤證明,出國會有出境記錄,過了七年;就可以再向法院申請死亡證明便可完成繼承手續,不然以代繳稅金為債權,申請土地抵押
是又 wrote:當然可以!只要依法取得地上權,蓋100次也可以...(恕刪) 不知道有沒有記錯旦地上權是指你現有的屋子的所有使用權力旦拆掉後不表示你還有權在重新建築才對因為光一個建照需要土地所有人的簽名你就沒了你怎麼去建??更不用說蓋10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