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小妞 wrote:
親戚有間房子租人約五年了,現在房子要收回來自己住,點交屋子的時候才發現,前後陽台跟主臥室的遮雨棚都有破洞,房客表示是之前颱風樓上住戶有物品掉落砸破的,但當下或隔天他都沒有跟屋主提這件事,現在屋主有想要跟房客求賠償,想問問看各位,這樣要怎麼跟房客談??
依據民法相關範疇以及本案情形說明,
如果房客因為怠惰通知,導致雨棚修繕擴大或是影響接續出租的損害,房東可以要求房客賠償,
但是房東知情、沒有影響接續出租而且不是必要修繕、沒有導致雨棚修繕擴大、租約記載房客不用通知的等等情形除外。
不過前項沒有絕對,只要雙方合意即可。
民法第 429 條:(原則)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 437 條:(說明)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