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應該退才對
房東在合約中有載明,如未滿合約期要賠多少
那才是房東可以扣的
例如找銀行貸款,期限二十年
房地或其它的價值物品,都要抵押給銀行了(這就像是租房的押金)
萬一如果提前還款,就讓你還了,抵押的也可以解除
但有的在合約中有註明,提前還款要加計多少利息或其它條件
這才是現在所談房東可不可以不退的部份
如果租屋合約中沒有註明一定要租滿合約期限
那屋主沒有理由把押金拿走
今天如果找銀行貸款二十年
因為有其它的原因,把房子賣了,不貸款了,要提早還清
那房子就變銀行的,這樣對嗎?
所以法的出發都是善良風俗、禁止不當得利及暴利
合約還是得看法的臉色的
合約半年,月租金5000
解約要拿 7000,太多了吧
就算要拿也不應拿到 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