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sonyi wrote:
1.住戶在走道上擺放腳踏車及鞋櫃、鞋子等等雜物,經勸導依舊無法改善,也常爆發口角,詢問總幹事,卻得知這行為是違反公寓大廈條例,會依法開罰,但最後會是罰管委會,到這裡我就不能理解,管委會及住戶就是管不動住戶,才會檢舉。
2.公共場地,如一樓外走道及廣場等等,停放汽機車以及擺放餐車販賣物品,一樣經勸導無法改善,多數住戶都在反應影響通行及延伸的垃圾問題,但管委會等相關途徑,也是無法處理。
這是2段式的問題
第一段
樓梯間等公共區域 是屬於"管委會"的管轄範圍 所以若要罰 就是罰管理者 這是合理的
第二段
住戶不聽勸導導致管委會被罰錢, 這就要由管委會去向住戶追討這筆費用, 通常需透過法律途徑
在法院 管委會需要舉證 有盡管理之責 是住戶屢勸不聽; 反之 就是管委會管理不善 該罰
建議可以在社區規約將屢勸不聽的罰則轉嫁住戶直接寫入 上法院也用的到
Losonyi wrote:
2.公共場地,如一樓外走道及廣場等等,停放汽機車以及擺放餐車販賣物品,一樣經勸導無法改善,多數住戶都在反應影響通行及延伸的垃圾問題,但管委會等相關途徑,也是無法處理。
這是台灣一個很弔詭的事情 法律規範開放空間不得占用是指"固定式"的 例如圍牆
除此之外 公權力就不介入 例如上面被停了"可移動"的汽車, 因為是在私有地上 警察沒有管轄權 無法開單
只剩管理者 也就是管委會能提出民事訴訟 但太麻煩根本不可能
一般大樓都是用警示標語 例如占用會開單 or 報警等 都是唬人沒實質用處的(走民事=沒實質用處 因為沒那麼閒)
Losonyi wrote:
3.空氣品質問題,很多住戶會在樓梯間抽菸、吐檳榔等等,還有在自家炒菜、抽菸卻都把房門打開等等。
以上大約列幾點問題,想拋磚引玉,還是這區大多都是流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我記得是有罰則的 但管委會必須要做到"管理"的動作
如果上述3條 管理委員會都沒動作 你還是可以自己去檢舉 但就是頂多罰管委會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