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樓主社區開會通知上所載「凡欠繳管理費的住戶不得領取出席費」涉及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第4款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請注意管理委員會僅是『執行機構』,本案除非社區住戶規約有明文規定住戶欠繳管理費的處理方式,否則對住戶的約束是無效的。
更詳細說明可參考
積欠管理費,如何處理 ?
http://ap0708.pixnet.net/blog/post/174082962
欠繳管理費住戶,可否公布姓名、限制使用電梯 ?
http://ap0708.pixnet.net/blog/post/174829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