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依法欠繳管理費的流程,應該是經管理委員會催告仍不繳納,訴請法院命繳納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至於樓主社區開會通知上所載「凡欠繳管理費的住戶不得領取出席費」涉及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第4款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請注意管理委員會僅是『執行機構』,本案除非社區住戶規約有明文規定住戶欠繳管理費的處理方式,否則對住戶的約束是無效的。

更詳細說明可參考

積欠管理費,如何處理 ?
http://ap0708.pixnet.net/blog/post/174082962
欠繳管理費住戶,可否公布姓名、限制使用電梯 ?
http://ap0708.pixnet.net/blog/post/17482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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