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way wrote:

你的指教我收到了~...(恕刪)


沒錯.第十九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他沒有繳管理費是他的錯.但不能禁止他使用電梯.他的權狀也包含電梯阿.如果那天他家人發生病痛無法使用電梯下來而發生事故.主委就完了

如果有人是當管理員或是保全.不要說主委&總幹事交代說停卡你就給住戶停卡.最好有白紙黑字還要主委&總幹事簽名.才能保障自己
小弟我昨天就那麼剛好... 把整串的KEY含電梯感應扣一同放在背包裡... 就只有汽車KEY在身上

開車回家..到社區地下室入口時才發現背包沒帶回來...
麻煩警衛開車道門後...還要請他再幫我開地下室梯間的門...(連這個室下室的門平時還得要關上的)
然後在管理室等家人回來.....

雖然平時會覺得有所不便... 但是反而得到不錯的管理... 而社區竟是16年的老社區了
社區入口的管理也不錯...不會讓人有容易就讓閒雜人進入的感覺

以前曾住過無管理的華廈... 有一天提早回家就發現家門是開著的...
還好有小弟在家裡睡覺....所以並沒有發現有任何東西遺失...但心裡卻很毛...還把小弟罵了一頓...

也住過管理機制不太嚴的社區....
讓我可以在地下室裡4處亂晃.... 從這梯上到另一區的頂樓..或是另一區的空中花園(中層的曬衣場)
感覺很方便呢....

多一層門禁雖然不能100%防止宵小... 但卻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擔心...
也能減少被一些有心人士當成容易下手的目標

至於其他用途... 在大樓管理條例中.. 是同意社區大樓能有限度的制定社區管理規範
所以在社區公約內明文訂定的部份 也是社區管理的手段之一...(只要合法通過住戶大會同意)
也是對按時繳付的住戶的一種公平
(公共用水/電 的部份各社區方式未必相同... 有的採用各住戶分擔...有的是由管理室支付)

雖然沒管理過社區... 但參加住戶大會時還是多少會聽些內容
似乎有人把社區管委會的權限擴張的太大了吧~
管委會要禁止住戶使用其社區公共建設, 也得走法律途徑才行啊~
樓上有人貼條文了~

小弟倒是有見過一個特例, 就是管委會與住戶在事前有白紙黑字的寫到沒繳管理費, 禁止使用公共設施~
但如果出了事, 管委會還是站不住腳, 因為這是"責任"問題~
畢竟該住戶並未喪失房屋含公設所有權...這跟住誰, 住的人水平如何沒有關係...還是法律問題~
最好上下都要管制

超級大優點: 即使被闖空門也搬不快...因為走樓梯要走死...

缺點:還沒想到...

這優點是我家在有管理原情況還被搬家後親身經歷的

有時候闖空門的很賊 會用招數 引開管理員, 東西都搬進電梯 5分鐘就搬光了

但不能使用電梯狀況下 小偷就會退縮了..

個人被闖空門兩次, 含一次搬光光 後

整棟大樓強制上下都用管理卡片後.

再也沒有人丟掉大量物品了..
Eigen wrote:
會裝,表示大樓的水平不高,有住戶會不交管理費,管委會沒辦法,只能用最消極的方式,逼住戶交錢


這位先生的觀點是否太過偏激?

目前一些新的大樓基本上都有這個東西,有的甚至是建商提供的
管委會越雞婆,其實對整個大樓的賣相會更好

另外,裝這種設備叫做大樓『水平』不高?

也是啦!台灣用『水平』這兩個字的不太多. 對岸的用的是比較頻繁一點
我是感覺有裝設這樣設備的,社區的『水準』不算太低啦!

好奇的問一句,先生,您是住在哪個小區?
能否告知一下?
其實社區管委會的權限沒那麼大.都是走在法律的鋼索上.走不好很容易挨告
主委&總幹事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如果是義務性的就更要很有熱忱才有辦法做的愉快
tiway wrote:
大大你說的只對一半喔...(恕刪)


這例子中處罰的是管理不當.所以檢察官及法官先後對管理委員究責.
並未說明欠繳管理費,管委會就有權禁止電梯使用吧?!
難道禁止電梯使用是唯一的管理手段嗎?!

就如大大所而,我只對一半, 那麼 管委會又是依據什麼排除我對的那一半權利的行使?!
就如先前其他大大發文,都說明相關爭議皆由主管機關或法院依管委會訴請依法採取強制手段.

相反的, 管委會若非依法處理,反而可能招惹官司吧?!

小弟先前發文,言詞有所不當?! 懇請賜教~
優點: 小偷偷東西要用走樓梯的...也許會讓小偷辛苦一點

缺點: 裝了之後,有客人來要下去開...另外,遇到勤勞的小偷,跟沒裝是一樣的道理

(我家樓梯是開放的,所以不能裝鐵門)
hu5599 wrote:
其實社區管委會的權限...(恕刪)

就是為了保障遵守規矩的住戶及熱心的管委們
才須從住戶規約中訂出大家都必須遵守的約定
不然就住公寓或是透天舍 就沒人管你要不要裝感應器
另外電梯的使用權(公設所有權)不是單屬住戶(所有權人)擁有的而是屬共用部分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未繳交管理費而依住戶規約(有規定的話)被限制使用權是應當的,與急難救助不能混為一談!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qr8600 wrote:
這例子中處罰的是管理...(恕刪)


與其在這猜測,大家可以上崔媽媽的網站裡,有許多公寓大廈管理的實際案例以及律師解答,雖然很多環節及時空背景以及各大廈管理規章有相異之處,但是權利義務還是必須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約束下,很多管委會不明就裡的無限上綱,真遇到懂得人可是會吃大虧的。不管是欠繳管理費,或是停車格問題等,都有很詳細的解答及處理程序。就我看到的案例是不可以隨便任意停用住戶的門禁卡,或是像把住戶的車子上鎖等侵權行為,而必須依循正常管道處理。
至於電梯裝設門禁卡的問題,同事的社區剛好最近裝上了,相對於鑰匙來說,門禁卡有效一點,而且只可刷自己樓層,
雖然麻煩一點,但是比較安心,如果各方面都很方便,小偷搶匪等歹徒也會辦事很方便。而且現代注重的是隱私,分層管理會比分棟好一點!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