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way wrote:
你的指教我收到了~...(恕刪)
沒錯.第十九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他沒有繳管理費是他的錯.但不能禁止他使用電梯.他的權狀也包含電梯阿.如果那天他家人發生病痛無法使用電梯下來而發生事故.主委就完了
如果有人是當管理員或是保全.不要說主委&總幹事交代說停卡你就給住戶停卡.最好有白紙黑字還要主委&總幹事簽名.才能保障自己



hu5599 wrote:
其實社區管委會的權限...(恕刪)
qr8600 wrote:
這例子中處罰的是管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