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是一勞永逸的方式。
如果所有共有人都同意的話,
請代書辦一辦就好了。
有人不同意的話就去地方法院告,
讓法官來分割囉!
2. 土地分割需所有人同意方能執行嗎?若可,那涵蓋地上的建築物怎麼辦?
當然是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另一個方式是法院判決。
分割時地上建物的所有權人當然要把基地納為所有才可以,
如果沒法子也得取得使用權(最有保障是設定地上權),
否則就有被要求「拆屋還地」的風險
3. 聽我父親講若不分割這土地房子一點價值都沒有!誰會買建物不買土地或者反之!這是真的嗎?
當然囉!
4. 要是彼此價格談不攏,那代表這問題就一直延到下一代嗎?
沒錯啊!過個五十年一塊土地一二百人共有是很常見的。
5. 若是不分割的話房子總是會老,是不是代表著房子日後能拆除不能興建? 要興建是否需要所有土地持有的人的同意?
當然可以拆,房屋所有權人要拆就拆,
但要建的話就得共有人同意了!
6. 若是我不想將這問題困擾下一代而搬出去進而將房子對外出租,那租金是否為所有土地持有的人均分??
房子是你的,出租幹嘛分錢給土地共有人呢
7. 是否各位賢達有更好的點子能幫小弟解憂?小弟在此先行跪謝
土地是農地嗎?農地分割有限制喔(太小不能割)!
我是建議分割啦!要不就收購啦!
反正,持分的不動產是很累人的
rock286923 wrote:
就算先立遺囑也是沒用民法規定不論男女都有權力分其財產(不像外國指定繼承人)?
只能在世(死亡前2年內)逐年贈與或假性交易(買賣透過第三者)?
想開點有些是生不帶來.死不帶去!
...(恕刪)
立遺囑為何沒用?
自書遺囑是有效力的喔
只是小孩再爛 爛到底了
他也拿得到一份特留份
我不是專業的 但有印象
三個小孩 兩個孝順 一個爛透
父母遺囑寫財產全部給兩個孝順的
但那個爛透的 可以主張特留份回來分財產
就是應繼份的二分之一
假設產有1億
爛透的那個
再爛再爛他也可以拿1億x1/3x1/2=1666萬
這是法律規定的
但如果父母遺囑寫
孝順的兩個各4000萬 爛的那個2000萬
他就完全沒皮條
但是實際情形是
台灣人避諱談這種身後事
很少人在寫遺囑的
所以會搞到像樓主那種
長輩過世小孩財產爭執的事
長輩如果在天有靈 看到了心會安嗎?
(王永慶那個不用討論啦 手段太高了 錢藏在國外2000多億 你完全拿他沒皮條 那已經跳脫台灣法律以外了)
台灣現代的真實情形是
孝順的沒拿比較多就算了
都在外面的還要回來分一杯羹(因為法律規定他有一份呀)
所以上面我就有講了
搞到最後
大家都擺爛不照顧父母
可憐的是誰?
樓主建議你
可以去找專業的代書或律師
花個幾千塊幾萬塊
應該更可以瞭解該怎麼做
1. 為了解決紛爭我需申請土地分割嗎?應如何申辦?
2. 土地分割需所有人同意方能執行嗎?若可,那涵蓋地上的建築物怎麼辦?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僅因聚族而居之傳統關係,究難認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最高法院五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判例)。
你有房子在這上面,要割要考慮上述法條,建築法規,都市計畫等
3. 聽我父親講若不分割這土地房子一點價值都沒有!誰會買建物不買土地或者反之!這是真的嗎?
大致上是對的,就算有人買,價格也較市價低
銀行貸款時,共有人也要出具同意書
4. 要是彼此價格談不攏,那代表這問題就一直延到下一代嗎?
今天不認同這價格不代表明天不認同
既然是親戚,多了解叔叔和姑姑的財務狀況,趁其缺錢時,比較好談
5. 若是不分割的話房子總是會老,是不是代表著房子日後能拆除不能興建? 要興建是否需要所有土地持有的人的同意?
重新建時,須全體土地共有人出具同意書
6. 若是我不想將這問題困擾下一代而搬出去進而將房子對外出租,那租金是否為所有土地持有的人均分?
房租不用均分,房子是你的,但其實自老二及老三取得所有權開始,他們可要求屋主也就是你給付租金
7. 是否各位賢達有更好的點子能幫小弟解憂?小弟在此先行跪謝。
其實你很占優勢,1土地持分大部分在你這邊,2房子在你名下
叔叔說要賣給兄弟是唬人的
以土地共有及土地建物不同一所有權人來說,這其中任一人出售,其他人皆有以同樣價格優先購買權
所以,我猜他也只是要錢而已,錢就好好商量吧,反正你占大部分的土地持分及房屋所有權
問題一:自老二及老三各自取得所有權開始,老二及老三有權跟我要租金嗎?要是真如此租金若是開天價我也必須接受嗎?
回答:(1)反過來說,若你是老二老三, 你覺得甚麼時候可以要租金?
(2)若此房屋僅作為住宅使用,及並不對外出租營業,則依土地法第97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
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前項所
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以及同法第105條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
用之。
所以老二及老三最高僅能要求申報地價的10%(年租金),申報地價不是公告現值喔,且其僅能就其持份比例要求
,所以不會是天價
但若你出租房屋的話,就不受上述法條保護,其金額不能協調時,由法院決定,也不會是天價了,頂多是市價而已.
問題二:該土地地上所有建物都為我所有,那麼老二、老三有權藉看土地之名一天到晚按電鈴進門"參觀巡視"嗎?
回答:這不合常理,應該可以拒絕.阿不然,他們是要看哪部分,又沒分割
問題三:我之前說過我佔4/6的持有(1/6大約是兩台機車併放寬度),縱使分割後的土地面積我想我重建夠用,至於分割後(應該是長條式分割)不 論是靠左邊或者右邊甚至老二及老三想各持一邊而造成我在中間我都能接受。我想說的是若未分割時假設老三走了,而老三的1/6留給 兩位繼承者,若此時提出分割會不會造成有一位繼承者卡在我的4/6的中間而導致分為兩半?(希望簡易描述你們看得懂!)
回答:你是可以用,但其他兩人呢?法律是公平的,不論是現在分成1/6,1/6,4/6或1/12,1/12,1/6,4/6其他的基地將無法建築使用,這樣並不符社會利益.最終可能由法院引用民第824條拍賣共有物分配價金.
民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
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地政處的有說, 如果那個地號上面有合法建築(就是有使用執照), 該地號不可分割
因為一分割後就會不符房屋使照了
如果你的遺產只有一個地號, 上面又有合法建物, 土地只能做共同持有,不能分割
除非你的建物申請拆除, 建管照消失, 土地才能被重新檢討
(希望我沒理解錯地政處人跟我說的意思)
建議還是跟姑叔好好談, 把這些利害關係說明, 他們也只能共同持有土地,
賣也只能賣持份, 這類分持的土地尤上有建物的地沒有人會買
他們也無權進入你的建物內 , 最多就是要求你給付土地的租金
我的後院被道路徵收走, 市府用公告地價的135%購買
你當然不用那麼多, 可以參考附近市值斟酌%數, 以公告價加碼一些來承購,但有個底+35%是上限
看是去銀行貸款還是跟姑叔說分期給付
不甘願也沒辦法, 想想, 重新買個房子, 或是就擺爛的代價也比付這2份土地款多吧?!
以姑叔的想法:大哥等於是拿了[房屋全部+土地的4/6] , 已經算佔到便宜了
要他們連自己的1/6都不拿不可能的啦




























































































